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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整治不到位则限期搬迁或关停

2018-7-11 15:52| 发布者: 一片云| 查看: 135151| 评论: 0|来自: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中国水产学会

摘要: 中国水产频道报道,为推动浙江省水产养殖发展与水环境保护协同共进,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质高效的现代水产养殖业,近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试行) ...
  中国水产频道报道,为推动浙江省水产养殖发展与水环境保护协同共进,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质高效的现代水产养殖业,近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就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养殖区的污染防治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大力促进禁、限养区水环境持续修复和改善

  规范指出,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禁止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一级饮用水源、水环境敏感地带和航道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

  限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限制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二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承载力较弱和重点港湾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限养区内的开放性水域禁止施肥养鱼,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池塘养殖排放的尾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和水环境承载力,要求养殖生产者限期对可能造成周围水环境污染的水产养殖设施进行整改。整治不到位的,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因禁养区、限养区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鼓励和支持在禁、限养区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促进禁、限养区内的水环境持续修复和改善。

  养殖区采取物理、生物方法生态化处理

  规范指出,养殖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沉淀处理设施,采取物理、生物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指导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具体做到:对以吃食性品种为主的养殖模式,推广单一品种单一饲料,提高饲料利用率,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并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或贝类;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提高养殖水原位处理效率,减少养殖污染积累,提高养殖生物环境质量水平;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苗种、饲料和渔药等投入品,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不投喂动物源性冰鲜饵料,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和产品质量安全;定期清除养殖塘的淤泥,改善养殖池塘底质和水体水质,并配备使用相应的病死水生动物深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渔药、饲料投入品包装物等收集箱;建设并运行与养殖用水和排放尾水相适应的物理沉淀和生物净化设施。

  规范强调,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应引导生产者发展生态循环模式,示范推广以下技术:稻鱼共生轮作,开放性、半开放性水域不投饲利用的生态渔业模式;浅海贝藻养殖和贝类底播,发展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围网;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化循环系统。

  据悉,自2014年“五水共治”以来,浙江省渔业系统组织实施了“渔业转型促治水行动”,通过治水,配套产业转型的组合举措,有力改善了渔业水域环境,提升了产品品质和质量效益,形成了“以鱼治水、以鱼秀水、以鱼富民”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时下,浙江适时出台《规范》,一方面有利于指导各地加快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提升整改质量,推动产业转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浙江省水产养殖发展与水环境保护实现“双赢”,更好地发挥浙江省水产养殖转型发展不断创新求变的样板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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