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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虾养殖常用药物有哪些?教你如何避免用药雷区

2019-2-18 17:23| 发布者: 御城雪| 查看: 23979| 评论: 0|来自: 南方渔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摘要: 中国水产频道报道,近日,黑龙江省印发了《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旨在保障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养殖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水产频道报道,
  
  近日,黑龙江省印发了《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旨在保障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养殖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渔业投入品,是指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苗种(卵)、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药物、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等产品。
  
  《制度》明确规定:购进、使用渔用药物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鱼药使用规范》(SC/T1132-2016)规定,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用药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
  
  禁止使用人用药品、假劣兽药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禁止使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禁止在渔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激素类药品。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销售。
  
  对虾养殖常用药物
  
  1、甲醛溶液(福尔马林)
  
  (1)性状:本品为无色或几乎无色的澄明液体,有刺激性臭味;能与水或乙醇任意守昆合,水溶液呈弱酣,易挥发,有腐蚀性。常用的40%(v/V)或37%(w/W)甲醛溶液又称福尔马林。是一种强还原剂,在碱性溶液中还原力更强。因含有杂质,长期储存特别在温度过高或过低(9℃以下)及强光的影响下,会形成白色聚合物沉淀,有效成分相应降低。通常加入10%~12%甲醇或乙醇可防止甲醛的聚合变性。
  
  (2)作用与用途:本品杀菌杀虫力强,对寄生虫、藻类、真菌、细菌、芽胞和病毒均有杀灭效果。2%浓度本品(水温8~10℃)在试管内处理5~10分钟可杀死VHS(病毒性出血败血症)和IPN(传染性胰脏坏死症)两种病毒。对嗜水气单孢菌等的MIC为50~976.6克/米水体。常用于杀灭鱼虾等水生生物的细菌、真菌、寄生原虫、指环虫和锚头鳋等,也可用于对虾育苗或越冬设施、工具等消毒,或与其他药物配伍进行空间熏蒸消毒。
  
  (3)用法与用量:对于对虾真菌性烂眼病、丝状细菌病,用甲醛20~30克/米水体全池遍洒,12~24小时后大量换水,隔1~2天再重复一次。对虾幼体发光病用2克/立方米水体及呋喃唑酮l克/立方米水体合剂全池遍洒。对于真菌病、丝状藻病和黑鳃病,用5~10克/立方米水体全池遍洒,隔天一次,连用3~5天,并在饲料中添加土霉素和脱壳素。治疗对虾褐斑病、头胸甲烂死病和红腿病,用20~30克/立方米水体全池遍洒2次(隔日施药);体质差的对虾可浸浴1~5小时或结合用抗菌素遍洒或投喂。设施、器具消毒,对虾等育苗或越冬设施消毒,使用浓度18毫升/立方米水体,加热水10毫升及高锰酸钾10克(或漂白粉12~16克)熏蒸。仓库用3%~4%熏蒸,渔具用1%喷雾。
  
  (4)使用注意事项:本品应保存于密闭的有色玻璃瓶中,不要用金属容器盛装,并存放在阴凉、温度变化不大的地方,以防产生三聚甲醛白色絮状沉淀。使用时如有白色沉淀,可将盛甲醛的瓶子放在热品水中烫几十分钟,直至白色沉淀消失为止。用本口品治疗鱼病时,水温不应低于18℃本晶有很强的腐蚀性和毒性,避免沾在眼睛或皮肤上;用本品治疗疾病,会引起对虾鳃组织发炎;本品为强还原剂,可明显降低水的溶解氧含量,使用中要防止水中缺氧。本品对微囊藻等浮游生物杀伤作用大,常引起水质变化,对动物的摄食也有不良影响。
  
  2、氧化钙(生石灰,CaO)
  
  (1)性状:本品为白色或灰白色的硬块,无臭,易吸收水分,水溶液呈强碱性。在空气中能吸收二氧化碳,渐渐变成碳酸钙而失效。
  
  (2)作用与用途:本品为良好的消毒剂和环境改良剂,还可清除敌害生物。本品与水混合时所生成的氢氧化钙(消石灰)能快速溶解细胞蛋白质膜,使其丧失活力,从而杀死池中的病原体和残留于池中的敌害生物等。对大多数繁殖型病原菌有较强的消毒作用,对鱼害粘球菌Qg9株的MIC为24.41~48.82克/立方米水体,但对炭疽芽孢无效。本品作用时间短,其消毒作用强弱与解离的氢氧离子多少有关。本品能提高水体碱度,调节池水pH值,能与铜、锌、铁、磷等结合而减轻水体毒性,中和池内酸度,增加二氧化碳;可提高水生植物对磷的利用率,促进池底厌氧菌群对有机质的矿化和腐殖质分解,使水中悬浮的胶体颗粒沉淀,透明度增加,水质变肥,有利于浮游生物繁殖,保持水体良好的生态环境;可改良底质,提高池底的通透性,增加钙肥,为动植物提供必不可少的营养物质。
  
  (3)用法与用量:
  
  ①干法池塘消毒:在修整鱼池后,留池水深6~10厘米,在池底的各处掘几个小潭,将本品放入,用水溶化后随即全池遍洒。一般用量为75~112.5克/立方米水体,可迅速清除野鱼、大型水生生物、细菌,尤其是致病菌,对虾池底泥中的弧菌杀灭率可达80%~99.8%,24小时内pH值达11左右,4天后浮游生物大量繁殖,第8天达最高峰。
  
  ②带水法池塘消毒:一般水深1米用量为75~400克/
  
  3.氢氧化铵溶液(氨水,氨溶液)
  
  (1)性状:本品为无色的澄清液体,有强烈刺激的特臭,易挥发,显碱性反应,能与水或乙醇任意混合。
  
  (2)作用与用途:用于清塘防病,作鱼池基肥。
  
  (3)用法与用量:用于清塘防病及施基肥时,先将池水排于或留水6~9厘米深,再用18—19.5克/立方米水体本品加水全池遍洒。其毒性残留期为3—4天。
  
  (4)使用注意事项:密封,阴凉处(30℃以下)保存。
  
  4.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依地酸二钠,EDTA—2Na, 2Na20S·2H20)
  
  (1)性状:本品为白色结晶性粉末,略臭,无味,易溶于水。1%水溶液的pH值为11.8,不溶于醇、苯和氯仿,能与许多金属离子作用生成络合物。
  
  (2)作用与用途:EDTA是广谱的金属络合剂。可用作软水剂,预防和早期治疗重金属污染症。本品在自然水温升到18℃时应用,可明显提高对虾卵子的孵化率,提高无节幼体和蚤状幼体的变态率。EDTA与铜、锌、铁、砷离子相互作用,对生物体的联合影响相互间起络合作用,形成不能被生物利用的形态,例如铜和锌;相互间形成络合物形态,但它能被生物所利用,例如铁;相互间不能起络合作用,不改变存在形态,也就不能改变它的生物效应,例如砷。
  
  (3)用法与用量:5~10克/立方米水体全池遍洒,防治对虾无节幼体因重金属离子引起的畸形病、烂肢病。
  
  (4)使用注意事项:密封保存。由于EDTA—2Na价格较高,水产养殖中可用1份EDTA加温水溶解、搅拌,再与ED—TA量的36.3%碳酸钠慢慢搅拌混合,生成EDTA—2Na。1克/立方米水体EDTA与1.15克/米 EDTA—2Na水体的络合效果相当。
  
  5、硫酸铵(肥田粉、硫铵)
  
  (1)性状:本品为白色菱形结晶体。由于含有不同程度的杂质,颜色呈灰色甚至黄褐色,无臭,味咸,易溶于水。水溶液呈酸性,不溶于乙醇、丙酮和氨。有吸湿性,吸湿后可固结成块。遇碱、水泥、石灰会分解放出氨。
  
  (2)作用与用途:本品为氮肥,用于前期繁殖基础饵料。根据养殖池情况使用1—5克/米 水体。
  
  (3)使用注意事项:密闭干燥保存。潮解的本晶对普通钢铁有腐蚀作用。
  
  6、氯化铵
  
  (1)性状:本品为无色结晶或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咸;有吸湿性,不结块,便于贮存。是生理酸性化肥,含氮25%~26%,易溶于水,但化学反应呈中性。在乙醇中微溶。
  
  (2)作用与用途:本品作为高效氮肥,在水体中所释放的铵离子才能被浮游植物直接吸收,获得氮的养分;一部分的铵离子可被池底土壤胶体吸附,以后还可被其他离子交换释放出来而被藻类利用。
  
  7、碳酸钙(农用石灰)
  
  (1)性状:本品为白色极细微的结晶性粉末,无臭,无味。在水中几乎不溶,在乙醇中不溶;在含铵盐或二氧化碳的水中微溶;遇稀醋酸、稀盐酸或稀硝酸即发生泡沸并溶解。
  
  (2)作用与用途:本品可作为环境改良剂,用于浮游生物培养繁殖,调节pH值,改善池水生态条件,预防烂鳃病等o
  
  (3)用法和用量:用40~80克/米 水体全池遍洒,以使浮游中物繁殖,调节池水的透明度,可防治鲤鱼烂鳃病的发生。在pH值低的酸性虾池中,可300克/米 水体进行调节。
  
  (4)使用注意事项:应贮存于干燥处,不可与液体酸类共贮混运。
  
  8、漂白粉(含氯石灰)
  
  (1)性状:本品为次氯酸钙、氯化钙和氢氧化钙的混合物,有效氯不块。遇碱、水泥、石灰会分解放出氨。
  
  (2)作用与用途:本品为氮肥,用于前期繁殖基础饵料。根据养殖池情况使用1—5克/米 水体。
  
  (3)使用注意事项:密闭干燥保存。潮解的本晶对普通钢铁有腐蚀作用。
  
  9、漂粉精[次氯酸钙,3Ca(OCl)2·2Ca(OH)2]
  
  (1)性状:为白色或略带微灰色粉末或颗粒,有强烈氯臭。易溶于水,在热水和乙醇中分解。加热会急剧分解而引起爆炸。与酸作用放出氯气,与有机物及油类反应能引起燃烧。遇光易分解或发生爆炸,放出氧气和氯气。含有效氯60%~65%。
  
  (2)作用与用途:本品可作为杀菌剂、消毒剂和水质净化剂,其作用基本同漂白粉。因其含有效氯比漂白粉高,溶解性和稳定性均较好,有逐渐取代漂白粉的趋势。本品对对虾病原菌敏感,低浓度可杀灭大量致病菌。
  
  (3)用法和用量:对虾池消毒建议用量为20克/立方米水体;养殖池防治用量为0.4—0.8克/立方米水体,全池遍洒,一周左右一次,治疗对虾副溶血弧菌引起的红腿(红肢)病。
  
  (4)使用注意事项:基本同漂白粉。对体长9~10厘米的中国对虾48小时的LD50为4.65克/米3水体。其安全浓度为1.29克/立方米水体。
  
  10、二氯异氰尿酸钠(优氯净)
  
  (1)性状:本品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有氯臭,含有效氯60%~64%(一般按60%计算)。性状稳定,室内保存半年后其有效氯含量降低0.16%,易溶于水,稳定性差。25℃时的溶解度为25%。水溶液的pH值为5.5—6.5。 ·
  
  (2)作用与用途:本品为杀菌消毒剂,杀菌谱广,对细菌的繁殖体、芽孢、病毒、真菌孢子等均有强杀灭作用,还有杀藻、除臭、净化水质作用。主要用于池塘水体及工具等消毒,防治多种细菌性疾病。
  
  (3)用法和用量:6.2克/立方米水体在10分钟内可杀死对虾镰刀菌孢子。罗氏沼虾越冬池消毒用量为20—25克/米水体。养殖水体消毒用0.3—0.6克/立方米水体全池遍洒,防治粘细菌烂鳃病、蛀鳍病、鳗爱德华氏菌病、鱼类细菌性败血症等。0.4克/米3水体全池遍洒,每天一次,连用2天,防治由弧菌或假单孢菌引起的黑鳃烂眼病、中国对虾弧菌性烂鳃病。
  
  (4)使用注意事项:使用同漂白粉。对虾48小时的LD50为2.74—2.88克/立方米水体。用二氯异氰尿酸(防消散,含有效氯大于65%),也有同样效果。
  
  附: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养殖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渔业投入品的单位和个人。
  
  本制度所称渔业投入品,是指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苗种(卵)、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药物、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等产品。
  
  水质改良剂,是指用于改善水体环境的生物制剂或者化合物。
  
  底质改良剂,是指用于改善养殖水体塘泥、底土环境的生物制剂或者化合物。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渔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指导和管理工作。
  
  市、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严格生产源头治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对养殖生产过程中所用的投入品包括购进、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等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渔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及规范使用方法从事生产活动,诚实守信。生产的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对消费者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水产品质量和渔业投入品安全合理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渔业投入品质量和安全规范使用方面的信用信息制度。鼓励全社会监督水产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中安全规范使用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渔业投入品。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处理或依据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安全及其相关知识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科学、安全、合理使用渔业投入品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督促指导养殖生产者遵守渔业投入品安全合理使用管理制度,鼓励减少渔用药物使用。开展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水产养殖生产企业、渔业专业合作社、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渔业投入品在内的养殖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载明下列事项:
  
  (一)水产苗种来源以及苗种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用药物等渔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三)病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四)水产品收获、捕捞日期;
  
  (五)水产品销售日期、去向;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养殖生产记录应当包括渔业投入品采购等内容,其保存期限应当自销售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不得提前销毁记录。禁止伪造养殖生产记录。鼓励其他水产养殖生产者建立养殖生产记录制度。
  
  第八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有固定生产场所,水源充足,使用符合标准的养殖用水,按照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生产水产苗种,保证苗种质量。
  
  第九条 异地购进水产苗种的,应当选择近三年无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发生、苗种质量安全合格、信誉良好的水产苗种生产场,索要包括《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在内的购进凭证。
  
  第十条 使用渔用商品饲料应当选择合法、正规、信誉良好的饲料加工或经营企业购进,查看相关证明文件和饲料标签,索要购货凭证。
  
  购进或自行配制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规定。禁止购进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商品饲料;禁止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使用禁用、变质和过期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第十一条 在使用中发现饲料对水生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使用渔用药物应当选择合法、正规、信誉良好的加工或经营企业购进,查看相关证明文件和药品使用说明及标签,索要购货凭证。渔用药物生产或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渔用药物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购进、使用渔用药物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鱼药使用规范》(SC/T1132-2016)规定,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用药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人用药品、假劣兽药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禁止使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禁止在渔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激素类药品。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销售。
  
  第十四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购进、使用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等“非药品”类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正确选择购进,合理使用。发现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非药品”类投入品,应停止使用,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报告上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渔业投入品检查验收和保管制度,准确全面记录入库、出库情况。渔用饲料、药物、“非药品”类等投入品保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禁止混合贮存,保持质量。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渔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监测计划,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并将监测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食安办和上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及个人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渔业投入品、有证据证明质量安全不合格的产品、可能对养殖生产活动造成较大危害的产品或事故和违法、违规使用渔业投入品及生产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水产品的,应当按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文转自【南方渔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如有版权问题,敬请联系wx@fishfirst.cn
  

  【关键字】:投入品  安全  规范  水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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