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频道报道, 近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江苏靖江特大非法捕捞、收购、销售鳗苗案进行公开宣判,53名被告人受到相应处罚。该案是自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以来,江苏靖江渔政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侦破的首例特大鳗鱼苗捕捞、收购、销售“全链条”违法案件。 案情过程 鳗鱼苗具有极高的经济利用价值,市场价格堪比黄金,素有“软黄金”之称。鳗鱼人工育苗技术尚未取得突破,其苗种来源仅能依靠天然采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往往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作业,甚至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严重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每年春季,靖江渔政部门都要联合警方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组织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非法捕捞行为。2018年3月1日,时值长江禁捕期,靖江市渔政、公安部门对长江靖江江段开展执法巡查,发现江面有大量捕捞鳗鱼苗的船只,研究决定采取“外松内紧”的策略,在密切关注江面动态的同时,开展外围侦查。 侦查发现,在一个鳗鱼苗收购团伙的组织下,一些不法分子改变以往渔船靠泊后现场交易的习惯,采取专人上门收购这种更为隐蔽的方式进行交易。该团伙再将收购的鳗鱼苗转手卖往如东、福建等地,继而销往韩国、日本。 2018年4月2日晚,在靖江市渔政监督大队、靖江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兵分多路,实施统一抓捕行动,当场查扣32人,后又陆续抓获犯罪嫌疑人37人。至此,涉案人员达69人。 违法事实 2018年1月至6月,丁某、张某、董某等34人,单独或结伙,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张网、地笼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鳗鳐幼苗(即鳗鱼苗,后经渔政部门鉴定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以及螃蟹。 2018年1月至4月,郑某、刘某、高某、秦某等19人明知道鳗鱼苗是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通过一些隐蔽的方式,统一价格收购、统一对外出售鳗鱼苗,隐瞒犯罪所得近两百万元。 法律适用 被告人丁某等34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及《刑法》有关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一个月至两个月不等拘役,以及1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被告人王某、秦某等19人明知鳗鱼苗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加价出售,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三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1000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身试法,教训惨痛。希望广大群众和渔民朋友引以为戒,切莫因小失大。(本文转自【粮油信息网】。如有版权问题,敬请联系wx@fishfirst.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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