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频道报道, 近日,由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伍某某等7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 来源 / 今日防城港、防城港人民检察院 经查,2019年4月份,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伍某某等人谋划将走私货物伪报成虾仁的品名申报入境,从境外经东兴互市区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将一批鱼肚干、冻鳗鱼干、冻蟹肉走私入境,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查获。查获走私物品鱼肚干8吨多、冻鳗鱼干26余吨、冻蟹肉25余吨,经海关计核,以上走私货物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7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该七名被告人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走私货物伪报品名并从东兴市互市区边民互市贸易方式报关进入中国境内,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属于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该七名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走私犯罪提供帮助乃至共谋走私,偷逃税款数额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文转自【今日防城港、防城港人民检察院】。如有版权问题,敬请联系wx@fishfirst.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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