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频道报道, 近日,重庆市万州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并当庭宣判,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详情 2019年7月,王某某邀约肖某某等人到重庆城口某村(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抓青蛙。狩猎过程中,王某某等人使用手电筒照射青蛙使其无法动弹趁机捕捉,共捕青蛙61只。经鉴定,王某某等人捕捉的青蛙为隆肛蛙,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3000元,可以从轻处罚。万州法院依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被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虽然其并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但也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公民不能随意捕猎和杀害这类动物,否则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本文转自【中国渔政】。如有版权问题,敬请联系wx@fishfirst.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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