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频道报道, 7月6日下午,云南省大理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件审理查明,今年1月30日21∶30至21∶40许,被告人杨某合在洱海封湖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网眼面积0.9厘米的纱窗小拉网,在双廊镇青山村8组209号以南10米的洱海水域内非法捕鱼,被市洱海管理局执法人员抓获。 经公安机关审理,市检察院对杨某合依法提取行政诉讼,认为被告人杨某合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从轻处罚。 本案公诉人、市检察院检察官杨扬说:“通过这个案件,要让广大群众知道破坏渔业资源带来的严重后果,然后能够自我约束,自觉地保护洱海‘母亲湖’。”杨扬表示,现在全市上下都在全力保护洱海,需要居住在洱海周边的居民自发地对洱海进行一种生态性保护。在本案中,司法机关要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要从案件上去体现对洱海发自内心的、生态性保护。 海东镇金梭岛村渔民代表张春福说:“通过这次开庭,我深刻明白非法捕捞的危害性,也明白了各级政府对非法捕捞、对洱海保护的决心和信心。下一步我回到村里会积极宣传非法捕捞的危害性及各级政府对非法捕捞打击的力度,让所有人都明白洱海保护的重要性。”(本文转自【大理时讯】。如有版权问题,敬请联系wx@fishfirst.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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