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前沿网,网聚全球水产华人!

水产前沿网 | 网聚全球水产华人

 找回密码
 注册

广西南宁某团伙走私冷冻海产品7386吨,重判13年,罚4800万!

2020-10-6 11:55| 发布者: 缘木鱼| 查看: 17178| 评论: 1|来自: 南宁晚报

摘要: 中国水产频道报道,2020年9月30日,南宁联合通报会公布多起打击走私犯罪典型案件,一批危害大、隐藏深、长期盘踞一方的走私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因以黑护私、看场护路、暴力抗拒缉私、报复威胁缉私执法人员等犯罪行为 ...
  来源:南宁晚报

  案例1:假借互市贸易走私冻海产品

  中国水产频道报道,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为牟取非法利益,邓宏忠将国外的冻海产品在龙州布局互市点假借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进口到国内再交给国内买家。邓宏忠安排朱奇佳、凌赐海等人负责组织村民到布局互市点,以边民贸易的名义申报海产品等入境。

  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明显低于应缴进口税额的通关费用,委托同伙在龙州县将本应一般贸易缴税进口的冻海产品伪报成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走私进口并运输至国内销售。

  经查实,邓宏忠走私冻海产品7386.3765吨,偷逃税款人民币约4779万元;其他同伙经查实,走私冻海产品数额也在数百至上千吨之间,偷逃税款惊人。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判处邓宏忠等7人有期徒刑13年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判处人民币48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南宁警方查获走私海产品、图文无关

  根据《刑法》第153条对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案例2:走私活牛生猪金额达数亿元

  2016年至2018年,邓廷志、唐上东、朱书虎、梁金、张延年以直接从越南走私活牛、生猪或者向走私分子直接购买走私活牛的方式,大量走私活牛、生猪。黄明光组织人员赶牛入境,还为走私活牛提供证明,喂养、过驳场地。周飞壮、游希保以“保货”方式走私活牛入境,余华林接收走私活牛和监管,刘贵先联系安排运输走私活牛车辆。

  经统计,邓廷志走私活牛金额约2.55亿元,余华林参与走私活牛金额约1.02亿元,其他成员走私活牛金额也有数千万元,数量惊人。

  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判处邓廷志等10人有期徒刑14年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判处人民币40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3:走私珍稀野生动物被判5至10年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方某某接受他人雇请,雇佣沈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等人,分工合作走私食蟹猴。其中,沈某某雇佣严某某驾船将一批食蟹猴从越南经中越界河北仑河运至中国一侧非设关地码头。沈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等人通过船舶接驳方式将该批食蟹猴运到高速路边,后通过高速公路将该批食蟹猴运至位于梧州市的广西桂东灵长类开发实验有限公司。

  另查明,方某某、黄某某、严某某等人通过以上方式,3次共计走私食蟹猴643只;曾某某参与另外2次走私食蟹猴,共计走私食蟹猴338只。经鉴定,走私的食蟹猴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2019年10月18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方某某、黄某某、曾某某、严某某等人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3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方某某等人5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关键字】:水产品   走私冷冻海产品   水产养殖
转载声明

1、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水产前沿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水产前沿网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水产前沿网”。

2、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3、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

扫描二维码手机阅读

鸡蛋

雷人

酷毙

漂亮

鲜花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franky305 2020-10-7 11:42
严查严打,这种关头须重罚

查看全部评论(1)

重点推荐

讨论热点

    微博互动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水产前沿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水产前沿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水产前沿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水产前沿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15天内来电或来函与水产前沿网联系。联系方式:020-85595682。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