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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福:农业部应允许不同地方研制和使用鱼用自家疫苗

2017-1-10 09:03| 发布者: 一片云| 查看: 30114| 评论: 0|来自: 科学养鱼

摘要: 在我国,已经先后有几个鱼用疫苗(嗜水气单胞菌灭活疫苗、草鱼出血病细胞灭活疫苗和草鱼出血病弱毒疫苗等)获得了农业部颁发的新兽药证书。但是,这些鱼用疫苗多年来却一直没有在全国大面积使用。为什么在日益受到药物 ...
  中国水产频道报道,在我国,已经先后有几个鱼用疫苗(嗜水气单胞菌灭活疫苗、草鱼出血病细胞灭活疫苗和草鱼出血病弱毒疫苗等)获得了农业部颁发的新兽药证书。但是,这些鱼用疫苗多年来却一直没有在全国大面积使用。为什么在日益受到药物残留危及到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今天,这些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没有影响的鱼用疫苗还是不能做到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地推广与使用?其原因虽然可以列出很多,而接种这些疫苗后并不能获得理想的免疫防疫效果,则是其不能回避的重要原因!

  为什么在我国应用即使获得了农业部颁发新兽药证书的鱼用疫苗,依然难以获得鱼用疫苗在日本、挪威和以色列等国家的应用效果?其实,原因是既简单又明了的:问题的原因就出在农业部对鱼用疫苗研究与使用的管理方法欠科学。农业部迄今为止评价鱼用疫苗的标准,就是要求无论是属于什么类型的鱼用疫苗,统一要求其疫苗研制者采同一个菌株(或者毒株)作为疫苗研制的出发菌株,而且只有按照这种要求研制出来的鱼用疫苗,才能获准允许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我国为数不少的专家和相关管理者,一旦谈到鱼用疫苗如何在防疫鱼类疾病有效和在我国进行推广鱼用疫苗的必要性时,总是会以日本、挪威和以色列等国家应用鱼用疫苗如何成功作为其例证。其实,将这几个国家应用鱼用疫苗如何成功作为例证,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因为日本的国土面积不过377800平方公里,挪威只有385155平方公里,以色列仅14900平方公里,即使将这三个国家的国土面积全部加起来,也不足中国新疆(1660000平方公里)面积的一半!因此,如果在这些国家使用鱼用疫苗,从其本质上讲,不过就是相当于在我国使用“自家疫苗”而已。

  大量的科学研究结果早已证明,任何疫苗应用效果主要决定于疫苗中存在的保护性抗原,有些病原毒(菌)株上部分保护性抗原已经被研究结果证明是与其血型抗原是一致的。因此,疫苗的应用效果与出发毒株的血请型是具有密切关系的。如日本当年在研制鳗弧菌(Vibrio anguillarum)疫苗的时候,就曾经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因为日本鳗弧菌存在3个血清型,分别为鳗弧菌J-O-1,J-O-2和J-O-3,如果采用鳗弧菌 J-O-2和J-O-3作为制备疫苗的出发菌株,试验结果就证明是难以保护除制备疫苗菌株自身外其他2个血清型菌株的感染,而只有利用鳗弧菌J-O-1作为制备疫苗的出发菌株,所制备的疫苗在接种鱼体后,就能在防疫自身菌株外还能同时防御另外两个血清型(J-O-2和J-O-3)菌株的感染。日本人通过大量的研究与试验结果证明了只有在鳗弧菌J-O-1的菌株上,同时存在J-O-2和J-O-3菌株的有效保护性抗原。因此,现在日本生产的用于香鱼鳗弧菌病防御的鳗弧菌疫苗,其制备疫苗的出发菌株就是采用的鳗弧菌J-O-1菌株。

  病原生物分子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已经证明,从不同地域和水生动物中获得的属于同种类的病原生物毒株,其血清型是有差异的,也就是众所周知的同一种病原生物可能具有多种血清型。虽然有些不同血清型的毒株上存在共同免疫保护性抗原,但是,有更多属于不同血清型的病原毒株其保护性抗原也是不相同的。

  在某一个地方采用某种疫苗对疾病进行免疫防控时,用于制备疫苗出发病原毒株如果没有覆盖当地病原生物的血清型或者有效抗原的话,就不仅难以获得有效的免疫防疫效果,还有可能因为当地病原生物在接种疫苗的应激性刺激下,发生更快、更多的变异而衍生出更多不同血清型的病原毒株。从而为该疾病的有效免疫防控造成更多麻烦。

  因此,除了在疫苗使用之前,一定要了解和掌握疫苗应用地同种病原的血清型等背景资料外,还需要在疫苗的使用过程中继续监测病原生物血清型及其保护抗原的变化及其变异趋势。要根据防控对象毒株的变化及时修订疫苗的制备技术并提供对应的疫苗、以保证制备的疫苗始终具有良好的免疫防疫效果。

  基于上述的科学研究结果来看待我国鱼用疫苗中存在问题,就可以发现我国农业部关于鱼用疫苗的管理规定与科学规律是相悖的。因此,我们建议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在鱼用疫苗的管理中应要求鱼用疫苗研制单位以及生产企业,必须做到对所研制和制备鱼用疫苗的应用效果终身负责。疫苗的研制单位不要只是将自己的工作停留在研制到申报新兽药证书后就止步,而是要继续跟踪疫苗的使用效果并及时根据疫苗应用地病原毒株的变化,允许疫苗研制单位应用新的应对方案甚至采取及时更换疫苗出发病原毒株的措施。鱼用疫苗生产企业也不要只是将其疫苗生产出来销售出去获利就万事大吉了,而是要在出售疫苗之前,一定要肩负起对疫苗应用地病原毒株本底清楚了解的责任,必须将鱼用疫苗的销售行为建立在疫苗应用背景清楚了解的基础之上。

  除此之外,农业部在对待如何研制我国鱼用疫苗的问题上,不能简单地采取“与国际接轨”的态度,而是要积极地着手研究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在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允许在我国不同地方使用符合地域病原特征的“自家疫苗”。因为只有这样做,才是解决我国鱼用疫苗研究、推广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最有效而又符合科学规律的措施。

  我们的结论是,如果农业部不改变现行的对鱼用疫苗研究与应用的相关管理规定,要依靠鱼用疫苗有效地预防水产养殖动物的各种疾病,就永远只是在画饼充饥。这就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在鱼用疫苗使用的有效性上,不能简单地与挪威、日本等国家的情况相提并论,农业部应该允许在我国不同地方研制和使用“自家疫苗”。

  华中农业大学  陈昌福

  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  陈  辉

  【关键字】:陈昌福 农业部 研制 自家疫苗   水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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