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频道独家报道, 日前,广东湛江雷州市纪家镇海联村委会乌岸村黄宅村民小组村民黄语、黄马贵、黄森、黄成、黄昌连等人向郑科授爆料称,黄宅村民小组组长黄强(中共党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以招商引资为名,未召开村民大会,未举行村民投票,未开村民代表会议,未经镇政府相关部门同意,未通知相关群众的情况下,私自承包70余亩土地给黄全、黄创孝等人,在村民获悉后,遭到村民的集体抗议,要求重新招标,价高者得,为此可以增加村集体的经济收入。 村民黄语认为,他们与黄强多次沟通无果,黄强自认为土地承包给他人已经到期且搁置2年,村干部有权承包该片区土地出去,可以不用经过村民同意。 据黄语介绍,乌岸村黄宅集体用地(虾塘)有600多亩,在不同时期出租给他人进行养殖鱼虾。有部分到期闲置未被继续承包,在2017年8月18日,黄语、黄马贵、黄森、黄成、黄昌连等人电话联系黄宅干部黄强,想了解承包地的情况并提出要承包虾塘的要求。黄强当时答复他们,因为虾塘的土地已经承包出去。但是事实就是土地承包出去前没有经村民开会讨论,也没有通知村民,后经了解确认此地为干部黄强私下伙同承包人以乌岸村黄宅村民小组的名义暗箱操作。“整个土地承包过程没有合法程序,所以说这次的土地出租和承包都是不合法的,依法应该撤销,重新进行发包。”黄语在接受采访时强调。 黄昌连称,在获悉黄强私自低价(150元/亩)承包70亩土地给他人后,他们经多方了解,村干部黄强在2017年8月17日私自承包70亩地总承包价为12.8万元,承包期限为10年,实际用地没有经过测量等程序(实际用地面积为超过70亩),实际承包价格也比行情更低,甚至之前在有其它承包商出价更高而黄强并未同意承包的情况下,这次突然私自签订合同,另外干部黄强明知道农村三资规定所有承包用地超过50亩必须经镇政府同意后方可承包的情况下,黄强依然私自把土地的合同一分为二,逃避政策并且由黄强本人先签字,再由承包人挨家挨户找人签字,实际合同上签字人未超过五人,并且未按手纹,在此确认合同签字的村民还有被代替签字等情况。 经村民多次向黄强本人沟通这个事情,希望向他表达群众的诉求,但是他表示土地已经被承包出去,事情已经和他本人无关,并且合同已经生效,他已经代表村民收到承包人的款项。 驻村干部陈珠福(中共纪家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于2017年9月1日11时许接受采访时称,他已经从微信上获悉村民举报村干部一事。村民此前已经向湛江市市长热线反映过,镇政府已经对此进行了答复。对于村民反映村干部私自承包土地一事,陈珠福称该地已经在承包合同到期丢荒多年,为盘活集体资产,村干部将已经丢荒的虾塘承包给他人。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在操作的过程中不是很规范,也未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镇政府的“三资平台”上进行交易。“多属村庄的集体资产处置,都没有在三资平台上进行交易,而现在承包方已经投入很大资金进行改造,对于将土地承包出去的村干部也是进退两难。”陈珠福如是说。 而已经在承包合同书上签名同意村里将土地承包给他人的庞兴在接受采访时称,确实有村民拿着合同书到其养猪场要求他签名,来人要求其签名时称“全村群众代表都同意出租方案”,只要签名即可。庞兴后来经向其他村民了解,大家都不知情。“这样涉及到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应该召开群众大会商量一下,而村干部私自低价将土地出租给他人10年,会不会造成村集体资产的流失或损失?这样的大事,似乎应该对大家有个交代吧?” 村民黄坚认为,此次承包的50多亩虾塘已经闲置2年多,曾经有外商来考察过,觉得虾塘的养殖条件太差而洽谈不成功。在黄创强承包下闲置的虾塘后,确实将4口虾塘分割给其他村民。而此次也有村民提出将虾塘再分割一部分给他们养殖而遭到拒绝。“当时所有公款及合同都存在公户及在镇财政所办理手续。” 黄语则认为,对于村干部私自低价承包集体虾塘一事,村民主要是觉得村干部没有依法公开、透明地进行交易,不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村干部的做法都难以服众。村民的要求是到三资平台去交易,价高者得,这样对于村集体来说,是一笔不菲的收入,可以用于村中的公益事业开支,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此间法律人士认为,村干部黄强私自出租村集体土地,没有通过合法的三资平台进行交易,已经涉嫌违法违纪,当地政府应该及时叫停,以免造成村集体更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要支持村民合法合理合情的诉求,妥善处理干群关系,以免酿成悲剧。 附相关阅读: 这家伙设计"低价租塘"陷阱诈骗数名养殖户获刑 谎称宁波一带有大量低价养殖塘承包,还找人假扮养殖塘的管理所长,伪造合同签订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以承包养殖塘需交纳定金为由骗取三门数名养塘人11万元。近日,浙江台州三门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50岁的黄某是台州三门人,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黄某又生犯意,他找到在开小店的朋友卢某,告诉其自己在宁波鄞州承包了一千多亩的虾塘,问有没有熟人要搞海产养殖的,让其帮忙推介。 去年腊月某日,陈维某得知此事后,上门向卢某打听。在卢某的联系下,当天下午,黄某带着陈维某、卢某一起去宁波看塘。黄某称自己投了28万元的蛙子苗在塘里养,还有鲈鱼、鲻鱼等,现在剩下100亩左右未开发的塘,另外有200亩是温州人刚开发好,若陈维某感兴趣,他就把这片塘拿回来。为了骗取信任,黄某还补充介绍,称虾塘是从宁波一个虾塘管理所的所长承包来的,温州人200亩的承包价是每亩500元,如果从温州人拿回来转包给陈维某要每亩加价300元给温州人,也就是每亩800元。此外,温州人挖虾塘花了5万元,这笔钱需要陈维某返还,并要求陈维某给他1万元的介绍费。 如此详细看似真实的介绍,陈维某信以为真,看塘回来后,陈维某找到严某、陈方某一起商议合作养塘之事。后在黄某的带领下,数名被害人多次到宁波鄞州实地察看,黄某告知如要承包需交纳定金。 今年1月底,陈维某等人再次来到宁波鄞州。当日,黄某提出要去和管理养殖塘的“所长”签合同,一个自称“所长”的人出来后先是假意对“黄某”一顿臭骂,批评黄某拖延时间。后“所长”拿出合同,黄某先替被害人签合同,并给了“所长”一张银行卡,称里面有10万元,密码是六个9,钱让所长自己取。经过此番考察,各被害人对黄某承包养殖塘的事情深信不疑。隔了几日,陈维某等人纷纷交付定金给黄某,共计11万元。 交纳定金后,陈维某再打电话联系黄某时发现打不通,黄某杳无音讯。这下,他们才发现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后黄某在厦门使用身份证入住宾馆时被民间现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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