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对NY 5070 2001《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的修订。
本标准修订主要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中兽药残留》(“Residue of Veterinary Drugs in Foods”)第二版第三卷(1995修订)和《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Codex Maximum Residue Limit For Veterinary Drugs in Foods”),同时根据我国水产品贸易情况参考了欧盟法规(EEC Regulation 2377/90.),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AD)法规[21CFRCh.I(4-1-01 Edition)Part 556 Tolerance for Residue of New Animal Drugs in Food]以及日本、加拿大、韩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并结合我国水产品养殖生产过程中渔药的使用情况。
本标准保持了原标准的结构形式;在内容保留了原标准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删除了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中没有使用的药物,修订了氯霉素测定方法,增加了附录A、附录B,同时对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出入境检疫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德庆、李晓川、李兆新、冷凯良、林黎明、宜齐、吴建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NY 5070 2001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C/T 3303—1997 冻烤鳗
SN/T 0197—1993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206—1993 出口活鳗鱼中噁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208—1993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530—1996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渔药残留 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
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留。
3.3 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MRL
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主要指肉与皮或/和性腺)的该药(或标志残留物)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克/千克或毫克/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