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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NY 5272-2004 无公害食品 鲈鱼 [打印本页]

作者: 水宝宝    时间: 2010-6-4 10:28
标题: NY 5272-2004 无公害食品 鲈鱼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鲈鱼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适用于鲈鱼活、鲜品。


  标准号:NY 5272-2004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水产研究所、福建省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成业、叶玫、庄宛、蔡良候、刘智禹、苏碰皮、贺学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鲈鱼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鲈鱼(Lateolabrax japonicus)活、鲜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NY 505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C/T 3022 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3.1.1 活鲈鱼
  鱼体健康,游动活泼,不得有鱼病症状。鱼体具有鲈鱼所固有的色泽和光泽;体态匀称,无畸形;鳞被完整,鳞片紧密。具有鲈鱼固有气味,无油污等异味。
  3.1.2 鲜鲈鱼
  鲜鲈鱼的感官要求:
  (1)体表:体态匀称、无畸形,鳞被完整、鳞片紧密,不得有疾病症状;背部及体侧为银灰色,腹面为银白色,从侧线至背鳍散布黑色斑点,腹鳍及尾鳍呈淡灰色,有光泽;
  (2)鳃:鳃丝清晰,呈鲜红色,黏液透明;
  (3)眼球:眼球饱满,角膜清晰;
  (4)气味:具有鲈鱼固有气味,无油污等异味;
  (5)组织:肌肉组织紧密、富有弹性,内脏清晰、无腐败变质。
  3.2 安全指标
  鲈鱼安全指标:
  (1)无机砷(以As计)≤0.5毫克/千克;
  (2)铅(以Pb计)≤0.5毫克/千克;
  (3)镉(以Cd计)≤0.1毫克/千克;
  (4)汞(以Hg计)≤0.5毫克/千克;
  (5)土霉素≤100毫克/千克;
  (6)氯霉素不得检出;
  (7)呋喃唑酮不得检出。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4.1.1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或其他干扰的环境下,将样品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上,按3.1感官指标进行逐项检验。当感官检验难以判定产品质量时,用水煮试验判定。
  4.1.2 水煮试验:在容器中加入500毫升饮用水,将水烧开后,取约100克用清水洗净的鱼,切块(不大于3厘米×3厘米),放于容器中,加盖,煮5分钟后,打开容器盖,闻气味,品尝肉质。
  4.2 无机砷的测定
  按 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4.3 铅的测定
  按 GB/T 5009.12的规定进行。
  4.4 镉的测定
  按 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4.5 汞的测定
  按 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4.6 土霉素的测定
  按 SC/T 3015的规定执行。
  4.7 氯霉素的测定
  按 SC/T 3018的规定执行。
  4.8 呋喃唑酮的测定
  按 SC/T 3022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按同一时间、同一来源(同一鱼池或同一养殖场)的鲈鱼归类为同一检验批。
  5.1.2 抽样方法
  按 SC/T 3016 的规定执行。
  5.1.3 试样制备
  用于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鱼,清洗后,去头、骨、内脏,取肌肉等可食部分绞碎混合均匀后备用。试样量为400克,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作为留样。
  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场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鲈鱼养殖场养成的鲈鱼;
  b)养殖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一个养殖周期至少一次周期性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3.1条规定;检验结果中有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产品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产品不合格。
  5.3.2 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应标注产品名称、数量、产地、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生产日期。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所用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符合卫生要求。
  6.2.2 包装要求
  活鱼包装中应保证所需氧气充足;鲜鱼应装于洁净的保温鱼箱中,确保鱼的鲜度及鱼体的完好。
  6.3 运输
  6.3.1 活鱼运输中应保证所需氧气充足;鲜鱼用冷藏或保温车船运输,保持鱼体温度在0℃~40℃。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挤压与碰撞。
  6.3.2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毒、无异味、无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6.4 贮存
  6.4.1 活鱼可在洁净、无毒、无异味的水体中充氧暂养,暂养水质应符合NY 5052的规定,活鱼暂养中应保证所需氧气充足。
  6.4.2 鲜鱼贮存时保持鱼体温度在0℃~4℃,贮存环境应清洁、无毒、无异味、无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作者: chenwendian    时间: 2011-10-1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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