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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过万斤鱼暴毙 经销商售假药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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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浪花一朵
时间:
2010-8-9 08:28
标题:
水库过万斤鱼暴毙 经销商售假药应担责
2010-8-9 08:20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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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农业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书
高安一养鱼户索赔9万遭拒 鱼的死是否与渔药有关存争议 律师称销售商卖假药应担责
高 安养鱼户刘火生出资10余万元承包水库养鱼。据其介绍,去年10月,他在自家水库使用了从南昌一家渔药店购买的“二氧化氯”消毒剂后,竟造成一万多斤鱼死亡,这让他血本无归。
后经南昌市农业局认定,该渔药为假兽药。随后,刘火生向渔药经销商索赔9万元,但对方却只肯赔付1万元。双方始终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针对此事,律师认为,产品质量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产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事件
投放消毒剂后万余斤鱼突然死亡
近几年,高安市政府一直大力扶持农户自主创业。尤其在养鱼业方面,给予了农户们诸多优惠措施。有了政府部门的支持,养鱼户刘火生向亲戚朋友借了一笔款,于2009年初在高安大城开发区承包了一块60余亩的水面,风风火火地搞起了养鱼业。
每天在完成一天活计后,刘火生偶尔会坐在水库边,憧憬着年底的收成,“但几包普通的消毒剂却要了鱼的命”,这让他的憧憬化为灰烬。
去年10月初,刘火生发现水库里的鱼时常浮头,有蓝藻暴发的迹象。刘火生决定给水库杀菌消毒,改变水库的水质。
当月18日,刘火生在南昌一家渔药店购买了一批“二氧化氯”消毒剂。岂料,使用渔药的当天傍晚,大面积死鱼现象发生。随着时间的推移,死鱼情况更是一发不可收拾。
“死鱼情况”发生后,高安市工商局大城分局工作人员也一直在关注此事。其间,工作人员曾多次赶赴现场拍照取证,收集相关材料,并计算受损情况。11月中旬,工商部门得出结论:刘火生自使用二氧化氯消毒剂后,便出现死鱼现象,共计死亡鱼13300斤(其中花鲢10000斤、草鱼2000斤、鲑鱼1300斤),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计算,养鱼户直接损失约为10.6万元。
争议
鱼的死与渔药有无直接联系
眼看着一年的努力付之东流,刘火生心痛不已。他首先想到的是自己购买的渔药存在质量问题。为此,他先后多次找到经销商联信大市场邹氏渔需渔具经营部负责人讨要说法。但对方坚持认为,死鱼是一种自然现象,与渔药质量没有直接关系。
据刘火生介绍,他提出了9万元的索赔要求,但对方只愿意赔1万元。最终,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该店邹姓负责人称,刘火生在购药之前,她便委派两名技术人员前往实地查勘,发现其水塘遭到了严重污染,水面悬浮着很多有机物,蓝藻毒素也开始聚集,再加之当时天气闷热、久旱无雨,随时有暴发鱼类出血病的可能。
“根据当时情况,我建议他将二氧化氯粉和二氧化氯片结合使用,每天两次,晚上再用其他的产品,但刘火生未按此执行。”邹姓负责人称,使用这些渔药后,刘火生便认为鱼病好了,没有必要再用药。事实上,任何水塘细菌病毒,处理水质是需要疗程的。
基于上述原因,再加上刘火生的疏忽,才诱发了鱼类暴发性出血病缺氧死亡。邹姓负责人表示,事情发生后,她第一时间联系了厂家,但厂家迟迟没有派人前来处理。厂家的意见是,渔药没有任何问题,“二氧化氯”只是解毒和消毒的药品,不可能引起鱼类死亡。
农业部门
所售渔药为假药销售商被罚
双方始终协商不成,去年11月10日,刘火生转而向南昌市洪城工商局赣抚分局反映情况。接到投诉后,该局执法人员前往经销商处,对涉事剩余渔药进行了暂扣。同时,执法人员会同南昌市水产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后经渔药主管部门南昌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认定,刘火生购买的渔药为假药,水产部门责令经销商立即停止经营,并处罚所售假药金额(195元)的3倍罚款(585元)。
在南昌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者注意到,刘火生所购买的“二氧化氯”消毒剂的批准文号为(2001)X095404。
负责处理此事的南昌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一李姓工作人员称,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销售的,按照假兽药处理。换句话说,刘火生购买的“二氧化氯”消毒剂的批准文号是2001年的,现已过期,由此被列入假渔药的行列。鉴于刘火生购买的是假药,南昌市畜牧兽医局以及工商部门多次召集双方协商。
在调解现场,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始终谈不拢,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假渔药是否会造成鱼死亡。
律师
卖假药不论有无过错均须担责
对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认为,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而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对其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不符合法定的质量要求,就应当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经销渔药者而言,虽然对产品责任实行过错原则,但其负有严格的产品质量义务,如果其对售出的产品不能指明生产者、供货商是谁的,均可认定为其没有履行法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是一种过错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决定了处理此类纠纷必须结合其特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当用户对渔药的生产者、销售商提供的产品提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主张时,法律上要求由生产者提出反证,即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
作者:
hengtlz
时间:
2010-8-9 11:53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销售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按照这个规定来说,现在很多厂家的药都是假药的了,可惜现在相关部门对这个方面把关不够严格
作者:
武汉金联盛
时间:
2010-8-9 16:13
关于对假药的判定和假药在事故中责任判定,许多执法部门自己也没有弄明白。
本案例中,工商部门认定该药为假药是正确的,理由是“使用的二氧化氯批准文号是2001年的,现已过期”。这点厂家不可免责。
但是,死鱼是不是二氧化氯直接造成的,工商部门得出结论:刘火生自使用二氧化氯消毒剂后,便出现死鱼现象........。这个结论同养殖户适应渔药出现事故后,找经销商或厂家索赔的理由是一样的,这个结论并不严谨。
其实现在的渔害事故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本案例在使用二氧化氯之前、到死鱼现象出现之间的很多因素在文中没有被分析出来。
尤其是在现在国家对渔药越来越规范的时候,多数厂家是不会在危险系数很高的产品上冒风险的,比起很多年前,现在渔药的使用安全性(死鱼事故方面)高多了。二氧化氯产品,在使用上都是相对比较温和的,我们在应用上把二氧化氯称为温和性消毒剂。
本案例对赔偿的争议焦点就是“假渔药是否会造成鱼死亡”,其实应该是讨论“该渔药是否会造成鱼死亡”。为什么这样说?用一个反向的思维思考,如果使用的是非常著名厂家的正规二氧化氯,晚上也出现死鱼,是否就让养殖户自认倒霉?我想养殖户也是不干的,他依然也会提出索赔,理由同工商的认定是一样的:***自使用二氧化氯消毒剂后,便出现死鱼现象........。
如果检测出来的该产品的二氧化氯的检测成份含量非常低,低到几乎没有含量,那大大的一袋包装基本上是填充辅料(自然是假上加假),是否也以假药的理由赔偿呢?
至于养殖户是否按照要求使用并注意巡塘、严格管理而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做到位,往往是不被执法部门关注的。
作者:
沧海一粟
时间:
2010-8-9 17:37
我倒是很想知道,不说假药问题,就养殖户而言,未听从技术人员劝告坚持自己的用药方法,是不是也应对事故负部分责任呢?
作者:
勇往直前
时间:
2010-8-16 09:09
很多不适合养鱼的地方,只要有个坑,有水就养鱼。平时又不听从技术员的指导。这样出现的所谓鱼药事故层出不穷。谁的责任?一般的处理承担责任的是按下面的顺序。
1、鱼药厂家,2、鱼药经销商,3、养殖户。
如果大家都按法律来,可能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首先,养殖户要有养殖证,那个地方是否适合养殖,政府决定是否发证;不适合的地方,不发证。
其次,买药的经销商要获取相对应的资格证,不是随便阿3、阿4只要有个店面就可以随便买。
地方水产相关机构要加强对养殖从业人员的培训,什么都不懂得人来养鱼,又不停别人的。认为自己很行的,出问题可定要忘别人身上推。另外,药物生产企业也要按相关标准生产。
总的一句:政府和相关机构要有作为!企业要有责任心!养殖户要有学习钻研精神!
作者:
springsong
时间:
2010-8-27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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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手可摘星辰
时间:
2014-4-21 13:01
现在鱼死了,养殖户要么找鱼药,要么找饲料的原因,很少找自己的原因
作者:
幽灵谷魔
时间:
2014-5-19 10:27
这事谁摊上谁倒霉 ,,小弟认为国标的或者小厂 药还是一样的药 至于用法用量 以及是否对证就另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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