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管理
渔药的管理要有统一的、可操作的办法,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几点:
⑴加强管理机构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理顺渔药与兽药在管理工作上的关系,渔药监督管理应有明确的职责,克服重复管理、管理上的盲点和死角现象;对从事渔药管理和执法人员,要进行渔药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能从事渔药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⑵加强审批管理 对审批的渔药要进行严格的审定和有完整的临床验证。渔药应强调它对人类的安全性,对疾病控制的有效性,对环境的无害性,渔药要有确切的残留限量和休药期。标签要名副其实,注明主要成份、有效期、用法用量、不良反应及用药注意事项等。
⑶加强生产管理 根据我国农业部的明文规定,2005年以前全国兽药生产行业必须执行GMP(良好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标准。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引导渔药生产厂家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以《中国兽药GMP》规定的各项准则为指导,强化渔药生产的质量意识,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与督查,对生产、经营假劣渔药者给予严历的惩处,严重者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⑷加强销售管理
①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程序,采取宏观调控的措施,合理布局渔药的经营单位。
②严格《渔(兽)药经营许可证》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渔药、“三无”渔药的现象。
③加强渔药市场的监管和指导,让渔(农)民能买到优质药、放心药,切断禁用药物在渔药市场上的流通渠道。
⑸加强使用管理 要加强从业人员和单位规范用药意识的教育和用药技术的培训。水产养殖单位对于渔药采购、贮藏和使用要进行认真的登记。对非法使用渔药和违规使用渔药的生产单位和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处理,杜绝滥用渔药的现象
⑹完善监控网络 药残监控是水产品进入市场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完善监控网络的建设。监控网络由国家级渔药残留监控基准实验室、区域性检测实验室、省级实验室以及监控检测站(点)等组成,要完善监控网络的职能,形成有效的监控体系。基准实验室是该网络的中枢,主要负责检测方法的确定与验证,检测实验室间的协调,争议的仲裁,检测数据的最终判定以及与国际相应组织的联系与交涉;区域性的检测实验室负责对省级实验室的检查和指导,检验人员的培训,对区域内有影响的对象进行监测;省级实验室以及监控检测站(点)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实施监控的末端。
转自新编渔药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