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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区捕捞天然花甲螺苗,20名犯罪嫌疑被逮捕

2019-5-15 15:59| 发布者: 御城雪| 查看: 44998| 评论: 0|来自: 渔业界

摘要: 中国水产频道报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团伙案件,并依法对20名犯罪嫌疑进行逮捕。
  中国水产频道报道,
  
  近日,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团伙案件,依法对合浦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莫某波、林某攀等20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1、经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至2019年3月份间,犯罪嫌疑人莫某波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国、董某、董某友、黄某远为了非法获取巨大利益,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制造、组织大规模“三无”船舶,利用非法改装的捕捞工具,雇佣莫某辉、莫某波、莫某全、裴某延、莫某琼、康某辉、康某辉、李某生、陈某达、莫某协等人到广西合浦县西场镇大风江口海面附近的禁捕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天然花甲螺苗。
  
  然后以每斤2元、3元、4元不等的价钱变卖给犯罪嫌疑人林某攀、林某秋、林某智、林某钦、陈某顺等人,非法获利高达人民币2000多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海洋生态环境,该团伙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犯罪嫌疑人林某攀、林某秋、林某智、林某钦、陈某顺等人明知犯罪嫌疑人莫某波等人组织捕捞的天然花甲螺苗是非法的,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大量收购花甲螺苗,仅在2019年2月至3月份交易金额便高达630万余元,该团伙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图源网络
  
  2、该案经本院决定:
  
  犯罪嫌疑人莫某波等15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定,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该15人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林某攀、林某秋、林某智、林某钦、陈某顺等5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物多样性是大自然赐以人类的宝贵财富,因此,法律法规设定了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来非法捕捞水产品,以保护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莫某波等人在广西合浦县西场镇大风江口海面附近的禁捕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天然花甲螺苗行为,会对当地的海洋生态环境资源造成连锁的毁灭性破坏,直接严重影响当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而犯罪嫌疑人林某攀等人为了利益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还进行收购,无疑进一步助长了莫某波等人的犯罪团伙的非法捕捞行为。
  
  但最终他们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都必须为他们的犯罪行为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转自【渔业界】。如有版权问题,敬请联系wx@fishfirst.cn
  


  【关键字】:禁捕区  非法捕捞  花甲  螺苗  水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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