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前沿网,网聚全球水产华人!

水产前沿网 | 网聚全球水产华人

 找回密码
 注册

农业部发布公告加强进口鱼粉监管

2013-5-10 08:42| 发布者: Say-say| 查看: 17025| 评论: 0|来自: 农业部

摘要: 为了加强进口鱼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相关贸易顺利开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原料目录》和鱼粉国家标准(GB/T19164-2003)的有关规定,农业部日前发布加 ...
  中国水产频道报道,据农业部网站5月6日公告,为了加强进口鱼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相关贸易顺利开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原料目录》和鱼粉国家标准(GB/T19164-2003)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已登记的高级别进口鱼粉的生产厂家可将登记范围扩展为由低级至高级鱼粉。即登记为一、二级进口鱼粉的,可变更为“三级至一级”或“三级至二级”鱼粉,但不得低于鱼粉国家标准中的三级鱼粉标准。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611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鱼粉级别变更。申请事项为变更产品中文或英文商品名称。
  
  二、按照《饲料原料目录》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向中国出口的鱼粉必须在其标签中标示挥发性盐基氮等强制性标识指标。
  
  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生产厂家申报的产品质量标准对进口鱼粉产品进行监管。饲料质检机构将采用鱼粉国家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对其进行监督抽查检测。
  
  农业部
  
  2103年5月6日

关键词:进口鱼粉 鱼粉质量 水产饲料网 挥发性盐基氮 饲料添加剂
转载声明

1、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水产前沿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水产前沿网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水产前沿网”。

2、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3、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

扫描二维码手机阅读

鸡蛋

雷人

酷毙

漂亮

鲜花

最新评论

重点推荐

讨论热点

    微博互动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水产前沿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水产前沿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水产前沿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水产前沿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15天内来电或来函与水产前沿网联系。联系方式:020-85595682。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