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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0-11-2 09:04| 发布者: 寒流| 查看: 112930| 评论: 0

闽海渔〔2010〕373号)

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日前,2010年度省级标准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专项经费已下达(详见闽财(农)指〔2010〕115号文),请各地渔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根据核定的建设任务,抓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年度项目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根据《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0〕81号),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决定对省海洋与渔业厅年初制定的《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暂行办法》(闽海渔〔2010〕86号)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具体要求如下:

  一、2010年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含现代渔业县池塘建设改造类项目)验收工作由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财政部门参与。验收程序参照《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暂行办法》(闽海渔〔2010〕86号)执行。

  二、各设区市应成立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参加的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验收组,验收组组长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验收组名单于11月5日前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有关验收暂行办法、竣工验收表、验收合格报告书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订为“渔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修订的竣工验收表和报告书格式见附件1、2,附件可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http://www.fjof.gov.cn或省财政厅内网下载。

  四、在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县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验收组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结果和资金补助情况以市为单位汇总按月报省厅备案。

  五、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池塘建设改造项目的执行情况开展不定期督查或抽检。

  请各地按照此通知精神,认真做好2010年度池塘建设改造工作,确保池塘建设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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