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频道独家报道,6月18日下午,全国工商联20周年庆典暨2015中国水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在湛江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全国工商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黄小祥,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会长田全海,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名誉会长李忠,全国工商联农业产业商会会长陈泽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崔和,中国烹饪协会副会长李亚光,赣州市人大副主任、市工商联主席唐玉英,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执行会长蔡玉清以及各常务副会长、各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等300余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崔和就目前的水产品市场形势与现场作了分享。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崔和 (以下内容根据会议录音整理。)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崔和: 2014年下半年开始一直到今年生意不好做,这种压力来自国内和国外,国外需求饱和,进口总体经营比较困难,进口对虾连续四年下滑,去年出口额甚至下滑到前十年的水平。我们的对虾出口竞争力逐年下降,鱼粉的价格变化、生产资料成本上涨。我国罗非鱼以出口为主,其中60%要卖掉,对虾进口量超过出口量。但是罗非鱼以出口为主,并在2014年出口量出现了下降,今年的情况不一定乐观,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际市场经济形势不佳。 接下来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诚信的建设、质量安全、法律环境、自律行为。我想要说的是10月1日要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有史以来最严格,跟各位息息相关,包括滥用药物、添加剂问题、掺假问题。查出来你卖的东西有药残或者使用了不正当的添加剂,罚款是20-30倍,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经营本来就困难,质量安全出问题了,可能一夜之间就消失了,这个对小型企业的打击力度非常大。相关的法案还提到,你提供了场所或者你提供了不该添加的添加剂,另一家卖出去了,也要罚款,直接责任有,间接责任还有,这个法律是今年10月1日执行。所以在座的一定要关注这个问题。 附新版食品安全法全文: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以下是新食品安全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国水产频道(www.fishfirst.cn)独家报道,转载请说明出处,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谢谢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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