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重庆市制定出台了相关区域和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禁止三峡库区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同时对该区域的畜禽养殖也予以限制。 根据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各区县(自治县)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应当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并实施分类管理。条例规定,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等区域,应当划定为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畜禽养殖场应当关闭或者搬迁。 根据条例,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等,划定为畜禽限养区。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养殖小区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其他废弃物应当无害化利用。确需排放的,经处理后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采用向库区流域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特别是禁止三峡库区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网箱养殖设施。 |
重点推荐 |
|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水产前沿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水产前沿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水产前沿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水产前沿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15天内来电或来函与水产前沿网联系。联系方式:020-85595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