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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下文督促各级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2011-10-10 08:45| 发布者: 聂晓| 查看: 24511| 评论: 0

9月29日,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远洋渔业企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远洋渔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企业和船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良好国际形象。

自1985年起步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国家有关部门、地区的大力扶持下,我国远洋渔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至2010年,获得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达111家,经批准作业渔船达1989艘,远洋渔业总产量、总产值分别达到111.61万吨和119.2亿元,作业海域发展到35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及南极海域,外派船员达3.4万余人,我国已经成功进入世界主要远洋渔业国家行列。但是由于远洋渔业起步晚、整体水平低、渔船装备老化、管理能力相对薄弱,加之渔业行业风险高、涉外性强,远洋渔业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针对存在问题,农业部通知要求从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人员管理等方面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完善和落实有关制度方面,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船东和船长等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同时强调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管理、企业和渔船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着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在能力建设方面,要求远洋渔业企业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配备适航远洋渔船,加快远洋渔船升级改造,提高渔船装备水平和安全性能。人员管理方面,要求远洋渔业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保障船员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专业技能和应对突发险情的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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