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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水污染 我国首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下月施行

2011-10-10 08:58| 发布者: 聂晓| 查看: 38984| 评论: 0

第一次在流域尺度纳入了污染减排总量控制制度。

第一次将“水污染防治、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制定水污染防治特别排放限值”等宏观和微观管理手段紧密结合。

第一次将推广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纳入条例。

我国第一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开始施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就此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太湖流域位于长江三角洲的核心区域,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发展成为我国经济、文化、科技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太湖流域水环境面临着严峻挑战:湖面萎缩、河道淤塞、污染加剧、水质恶化等问题日趋严重,环太湖开发项目日益增多,流域水域、岸线缺乏统一规划,圈圩、围湖造地未得到有效治理。迫切需要依法加强对太湖流域的保护治理。

据介绍,条例重点突出了饮用水安全、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条例用十分之一还多的条款,明确了饮用水从“源头”到“龙头”的安全保障、预警应急要求;条例用超过一半的条款,详细规定了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条例用两章的篇幅、对防汛抗旱、水域、岸线等水资源保护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条例除了体现上述三个第一次创新外,还明确了生态补偿的各项要求,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列入其中,提出了针对农民的环境保护补贴政策;明确了区域限批要求,对未完成总量控制计划,跨界断面和入湖河道断面未达标,未拆除和关闭违法设施,因违法批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的地区,要实施区域限批;并规定了国务院环境部门要定期开展太湖流域水污染调查和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等。

条例从生产、生活和生态三个方面对太湖流域管理作出的全方位规定,涉及了工业生产、居民生活、禽畜养殖、农业种植、船舶运输、防汛抗旱、岸线保护、植树造林、增殖放流等等,这是目前在污染防治方面最全的水污染防治。

就生产,条例规定了严于其他地区要求的工业生产禁止行为;要求流域内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组织清理太湖围网养殖;畜禽养殖场要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湖。就生活,条例将太湖流域承压地下水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禁止在可能直接影响湖水水质的范围内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建设高尔夫球场等。就生态,条例禁止在太湖岸线内圈圩或者围湖造地;要求在太湖岸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一定范围内,合理建设生态防护林;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等。

为解决操作性问题,条例对各项工作规定的非常具体。比如,要求五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城镇的生活污水要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集中处理;要求环保部门负责水质和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监测及信息发布,年度监测报告则共同发布等。

多年来,太湖流域内各地政府和一些相关部门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理,或有心无力,或顾及当地经济发展,导致太湖水资源管理与太湖持续的水污染一直在博弈。条例突出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规定了中央各个部门检查、核查的责任,规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责任,规定了流域水工程管理单位的责任,规定了排污单位的责任等等。条例不仅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机构的责任,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所涉及的工作人员的责任。比如,环保、水利部门的机构没有落实好本条例规定,负什么样的责任,排污单位没有按本条例执行,负什么样的责任。工作人员会负什么样的责任等都规定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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