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0日11时许,潘某与章某、曹某相约一起到庙头镇东柳村某处的河塘水面上,使用潘某提供的电瓶(12伏电瓶,使用捕鱼器加压)触鱼的方法捕鱼。潘某脚下控制电闸,负责使用舀杆触鱼,在捕鱼时接通电源,捕得鱼后应切断电源。章某负责在船中捡鱼。在捕鱼过程中,潘某在捕得鱼后未能及时切断电源,章某捡鱼时触碰了舀杆上的带电铁圈后被电击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章某符合电击死。 案件审理 经查,潘某、曹某已与章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二人向受害人章某分别赔偿12万余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主观上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发生了在电鱼过程中将被害人电死的事实,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就本案的民事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获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李法官提醒 电鱼是高危作业行为,致死案例屡屡发生。溪中“电鱼”极易造成触电身亡的安全事故,还会导致河流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间接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更为严重的是电鱼是一项违法行为。 “电鱼”危害大,生死一念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小伙伴们,电鱼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近年来偶有电鱼亡人事件,请大家切勿以身犯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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