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渔药的特点 药物按照其应用的范围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用药物、兽药及农药。渔药则是与渔业生产及水生生物如观赏鱼类有关的药物,又称水产药,可另列一类。尽管在多数情况下渔药被包括在兽药之内,但是渔药有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应用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易受环境因素影响两方面。其应用对象主要是水生动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环境。用于水生动物的药物与兽药以及人用药物的关系较密切,而用于水生植物的药物则多与农药有关。当然,在渔药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水生动物药物,国内外对渔药的研发及应用主要也集中于此,因此狭义的渔药则是指水生经济动物的药物,即水生动物的药物。渔药可直接用于鱼体,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施放在水中,因此其药效受水环境的诸多因素如水质、水温等影响,这是与人用药物及兽药的较大差别之一。 2.渔药的性质 渔药主要用于水生动物,而绝大多数水生动物都是食品动物,亦即供人类食用的动物,因此渔药不可危害动物和人的健康。不仅如此,也不能对水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水环境的破坏将间接影响动物和人的健康。用于水生经济植物即水产植物的药物也适用上述原则。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对渔药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一些过去沿用多年的渔药被废止,就是出于上述的考虑。 水生动物最主要的是鱼类。通常将鱼类分为淡水鱼及海水鱼或温水鱼及冷水鱼两大类,所用渔药既有相同之处,有时又各有特点。海水鱼用渔药要考虑到海水渗透压等的影响,而温水鱼与冷水鱼用渔药二者相差10℃左右的水温条件。除鱼类外,还有爬行类如中华鳖、两栖类如牛蛙、甲壳类如虾、蟹等以及贝类等。甲壳类及贝类是近年来新兴的养殖产业,病害也随之而来,所用药物一般多借鉴鱼类用药,符合其自身代谢特点的药物有待研究。 观赏鱼类如金鱼、锦鲤、热带鱼及其它观赏水生动物,也需要保健和用药,涉及的用药原则与水生动物药相同,只是一般只需考虑渔药对动物本身的安全性,不用考虑其作为人类食品的药物残留问题,类似于动物中的犬猫等宠物用药情况。 渔药往往并不直接投喂动物,而是投放水中,然后再被动物服用,这就要求水生动物药在水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渔药还要求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这就促使其应具备更高的技术标准及更加符合自然物质的属性。另外,使用渔药时可能面临某些复杂的情况,例如水生动物有其特定的生活习性,如日本对虾昼伏夜出,宜在夜间投药。再如,某些肉食性鱼类通过饵料鱼给药,需了解药物在饵料鱼及食用饵料鱼二者鱼体内的药代动力学。 渔药像其它药物一样,药政管理必不可少。凡在市场经营销售的渔药制剂,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被认可,应作为假药处理。
本文转自新编渔药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