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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药期(withdrawal time,WDT) ,也称之为休药期,它是指从停止给药到允许动物宰杀或其产品上市的最短间隔时间。也可理解为从停止给药到保证所有食用组织中总残留浓度降至安全浓度以下所需的最少时间。
休药期的制订一般是根据水生动物生长旺盛季节,口服给药时的药动学规律而制订的。制定休药期应考虑以下问题:
⑴最高残留限量休药期终了时渔药在水生动物可食部分的残留应低于其最高残留限量。
⑵检测方法的检测限检测限应该低于或等于渔药在水生动物体内的最高残留限量。
⑶消除速率方程和消除半衰期(T1/2 β)因为二者能反映渔药在水生动物体内的消除情况,可据此计算出渔药消除至最低残留限量或以下时所需的时间。
⑷养殖水环境状况其中尤以温度最为重要。
⑸具有危害作用的代谢产物的消除情况如恩诺沙星类等,要根据它们在水生动物组织中原型渔药及其活性代谢产物的总残留浓度确定休药期。
⑹结合残留 如某些渔药与血浆蛋白的结合后形成残留,可造成危害。
此外,决定休药期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⑴给养殖生产者提供一个高保险系数,使水产品品质能适合现实的法规。
⑵与国家法律法规如水产品无公害生产管理规范相一致。
⑶具有可操作性,能被生产者自觉地遵守。
本文转自新编渔药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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