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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死哪去了 2014-10-22 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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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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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水产品生产国和输出国,养殖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水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而水产品药物残留已成为制约水产品出口的主要瓶颈。为此,近些年中国政府和主要水产品输入国都加强了药物残留的立法工作。药残立法的重要目标是限制对渔药的使用,一是规定禁用渔药;二是规定药物最高残留限量(MRL)。
出于对食品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考虑,药物最高残留限量(MRL)评估为世界各国所重视。世界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派员组建,负责确定药物的MRL,并经该组织的食品兽药残留委员会(CCRVDF)做出进一步评估后公布。欧盟规定,几乎所有的兽药包括应用于水产已数十年的知名化学药物,都要进行MRL评价。MRL评估的结果是将兽药分为:有确定MRL的兽药、无需提交MRL的兽药(宠物用药)、暂定MRL的兽药及未确定MRL的兽药,最后一类已被禁止使用。
在对允许使用的药物做出MRL规定的同时,一些国家还公布了禁用的渔药名单。氯霉素在美国被禁用于食品动物,欧盟禁用于水生动物,日本禁用于鳗鱼及对虾。此外,激素类、呋喃类也在禁用之列。我国政府在渔药管理方面也已采取坚决措施,农业部于2002年4月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
渔药是指专门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水生动物疾病的药物,其范围限定于增养殖渔业,属于兽药的范畴。国家对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使用渔药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使用渔药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安全原则。对养殖动物安全、不危害公共健康安全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是渔药使用的第一原则。药物选择时,首先要选择国家批准许可使用的渔用药物,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不得使用原料药。其次要按药物的使用规范用药,防止滥用渔药、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食用鱼上市前用药应遵守休药期规定,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有效原则。使用药物的目的是能够有效地控制疾病直至痊愈,这就要求首先要对症下药。而正确诊断是对症下药的基础,因此,除常规消毒等用药外,要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诊断,防止误诊造成的药物滥用。其次要求用药量要尽可能准确。
(三)最小有效量原则。药物达到一定剂量或浓度时才能产生效应,这时的剂量或浓度称为最小有效量。介于最小有效量和最大耐受量之间剂量的称为治疗量,又称安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一般剂量增加,效应也增加。在实际生产应用中,不少生产者出于治疗疾病心切,往往加大用药量,有的超过最大耐受量达到中毒量甚至致死量,结果造成鱼虾的死亡。更为严重的是,长期高浓度地使用同一种药物,会使生物病原体产生抗药性。因此,在确定药物用量时,必须坚持最小有效量原则,即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用最小的药物浓度进行治疗。
(四)无公害化原则。在满足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选择“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如中草药)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应尽量使用水质改良产品或生态改良产品,这一原则尤其重要。
(五)最低经济成本原则。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要考虑药物的治疗量、使用次数、费用等技术经济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使用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八字精养法”的技术要求,采取常规预防措施,降低用药成本。
转自网友:珠江所小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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