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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从严惩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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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4:28: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走正道
  许 力


  编者按: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无疑是“及时雨”。以往商家造假所付出的成本太低,今天“假一赔十”的做法大大地增加了商家作假的本钱,重罚之下,作假就得掂量而行。

  对于有些消费者来说,从6月1日开始,新的《食品安全法》的施行,真不啻是天大的福音。当天下午,上海市的一个“乐购超市”,某顾客买了7包花生和一包“健强汤料”,结果发现皆已过期。根据新法规第96条的规定,商场被责令向其退一赔十,退还货款56.40元,并支付了564元的赔偿金。
  民以食为天,食以质为先。谁都企望百病不生,咸登寿域,然而,总有些商贩利欲熏心,良知变形,像乌骨鸡一样,黑到骨头里了。他们的缺德,其实也是精神素质的缺陷在特殊条件下的大暴露,这不是靠树立几个商业战线的“道德模范”,就能一劳永逸的。
  汉桓帝时期,南阳有个太守, “凡吏人有过”,都拿用蒲草织的鞭子“挞之”。“仁治”之下,纵容了许多厚脸皮的家伙。轻描淡写地“处罚”,皮不痛肉不痒,绝对长不了记性。1994年,“被欺诈可获双倍赔偿”的条文写进了当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力度甚微,难以触及皮毛,也有点类似“蒲鞭之罚”的嫌疑,而此前呢?更不要说了,无法可依。如今,“蒲鞭”换成了包大人的“狗头铡”,新法规直指那些家伙的“罩门”,重手法一戳,罚得他心痛不已,才可能对消费者肃然起敬。
  处罚力度的大小,与有关部门的重视程度恰成正比。严厉的处罚虽然不是目的,但比仅仅苦口婆心的说服,要有用得多。
  在“消法”实施了14年之后的今天,“问题食品假一赔十”写进了新《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受损可要求10倍赔偿”,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但是食品一旦造假或过期变质,这就和其他的“问题商品”不属一个概念——用的有问题,损失的可能只是些钱财;而食品不安全,则极有可能危及生命!再说到“10倍的赔偿”,这个账就不该这么算了!所以说,“高额赔偿”还不是“贾宝玉”的“通灵宝玉”,要紧的是:通过对作假的商家进行严厉的惩罚,提高了责任心,不再经常“一不小心”了,不再像杨坤那样高唱《无所谓》了;而广大消费者,则是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加强了维权意识,人人都是孙大圣——“妖怪,吃我一棍,哪里躲!”
  (文/茅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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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8 18:03: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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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2-22 10:18:0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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