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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死哪去了 2014-8-11 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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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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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一、背景情况
渔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行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市一直十分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但是,近年来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频率明显增多,加之本市地处长江口,渔业船舶作业、停泊情况比较复杂,出现过一些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为了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本市正在研究制订《上海市渔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渔业生产的安全责任
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在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办法(草案)》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二是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船舶安全全面负责,船长对本船及船员的安全负直接责任。(第三条)
(二)关于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为了保证本市渔港能够满足渔业船舶的安全停泊要求,《办法(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合理安排渔港布局。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渔港专项规划,明确标准化渔港的布局、建设要求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对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布局一并予以明确。(第五条)
二是落实标准化渔港的建设维护。标准化渔港应当配备五类设施设备,以保障渔业船舶安全进出港和停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标准化渔港,并组织相关部门落实渔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此外,渔港监督机构要组织设计、制作渔港标牌。(第六条)
需要说明的是,历史上本市形成了一些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但由于种种原因,相关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为此,《办法(草案)》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生产发展情况,参照关于标准化渔港的规定,为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配备相关的设施设备,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维修养护。为了规范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其布局。(第七条)
(三)关于渔港内的安全管理要求
加强渔港内安全监督管理,是减少渔港内不安全因素的有效途径。为此,《办法(草案)》在明确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管理的同时,还作了四方面具体规定:
一是渔港内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装卸,要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的当事人,应当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的现场指挥。(第九条)
二是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和灭火等工作,并事先告知渔港监督机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三是列举了渔港内的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在航标上栓系绳缆,禁止弃置废旧船舶等。(第十一条)
四是当渔港内的航标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影响船舶航行的情形,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发布航行通告。(第十二条)
(四)关于渔业船舶的安全要求
实践证明,减少渔业安全事故,需要不断提高渔业船舶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此,《办法(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渔业船舶的适航和航行、作业、停泊要求。渔业船舶要配备通信导航等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渔业船舶检验。航行和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则,特别是不得超出核定航区航行或者超载航行,不得擅自从事货物和旅客运输。航行、作业和停泊时,船长应当安排人员保持了望、经常检查船位的变化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是明确船员的安全职责。船员应当遵守渔业生产作业规程,特别是临水作业时要穿着救生衣。船员发现渔业船舶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提出意见或者举报;船舶确有安全隐患且尚未排除的,有权拒绝上船作业。船长有权拒绝执行可能危及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指令。(第十五条)
三是推广渔业船舶编队生产。渔业船舶按照自愿原则,结合作业类型和船舶状况进行编队生产。村民委员会要将渔业船舶的编队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和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备案信息。渔港监督机构和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编队生产渔业船舶的编队组长联系,了解编队生产渔业船舶的情况。(第十六条)
四是加强安全检查。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办理签证时,渔港监督机构要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七条)
(五)关于渔业安全风险控制
渔业是高风险行业,事先作好应对各类风险的准备工作,是控制渔业船舶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为此,需要作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安全培训。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渔业生产安全培训年度计划,定期组织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参加培训。(第十八条)
二是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市和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港和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渔港监督机构应当指导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制定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应急演练。(第十九条)
三是防灾减灾。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来临前,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发送至渔业船舶,引导其进入安全避风地。灾害期间,渔业船舶不得出港作业,渔港内停止装卸、明火作业等活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港区域内的值班和安全巡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灾害结束后,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条)
四是遇险救助。渔港监督机构收到渔业船舶遇险求救信号后,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通报信息,同时组织渔业船舶参加救助行动。渔业船舶发现其他船舶遇险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渔业安全保障机制
保障渔业生产安全,还需要政府做好以下三方面基础工作:
一是落实渔业安全保险。市和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渔业安全保险措施。(第二十三条)
二是推进渔业船舶更新改造。对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渔业船舶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等优惠政策,还可以得到行政机关免费提供的标准化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第二十四条)
三是建立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信息服务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船舶通讯、安全监管、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等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五条)
此外,《办法(草案)》还针对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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