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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死哪去了 2014-2-18 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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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919.1-2008
水产配合饲料
第1部分:斑节对虾配合饲料
Aquafeed-Part 1: Formula feed for giant tiger shrimp(Penaeus monodon)
2008-12-31发布 2009-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76)提出并归。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海涛、黄智成、王华朗、于明超、蔡美英、王卓铎。
水产饲料
第1部分:斑节对虾配合饲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斑节对虾配合饲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斑节对虾配合饲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1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GB/T 6432-1994, eqv ISO 5983:1979)
GB/T 6433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GB/T6433-2006, ISO 6492:1999,IDT)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 过滤法(GB/T 6434-2006,ISO 6865:2000,IDT)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量(GB/T 6435-2006,ISO 6496:1999,IDT)
GT/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GB/T 6438-2007,ISO 5984:2002,IDT)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1 饲料 采样(GB/T 14699.1-2005,ISO 6497:2002,IDT)
GB/T 16765-1997 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T 2002-2002 对虾配合饲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算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产品分类
本标准将斑节对虾配合饲料产品分成幼虾饲料、中虾饲料、成虾饲料3种,产品规格应符合斑节对虾不同生长阶段的食性要求。
4、技术要求
4.1 原料与添加剂要求
饲料原料与添加剂均应符合相关饲料原料与添加剂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质量指标要求。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3078和NY 5072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色泽一致,无发霉,无异味,无杂物,无结块,无虫害。
4.3 加工质量指标
加工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4.4 营养指标
主要营养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4.5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NY 5072的规定。
4.6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算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100克样品放置在洁净的白瓷托盘(25厘米×30厘米)内,在非直射日光、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通过正常的感官检验进行评定。
5.2 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按GB/T 5918的规定执行。
5.3 水中稳定性(散失率)的测定
按SC/T 2002-2002中5.4的规定执行。
5.4 粉化率的测定
按GB/T 16765-1997中的5.4.3的规定执行(幼虾料所用试验筛的筛孔尺寸为0.250毫米,中虾料、成虾料所用试验筛的筛孔尺寸为0.425毫米)。
5.5 粗蛋白质的测定
按GB/T 6432的规定执行。
5.6 粗脂肪的测定
按GB/T 6433的规定执行。
5.7 粗纤维的规定
按GB/T 6434的规定执行。
5.8 水分的测定
按GB/T 6435的规定执行。
5.9 钙的测定
按GB/T 6436的规定执行。
5.10 总磷的测定
按GB/T 6437的规定执行。
5.11 粗灰分的测定
按GB/T 6438的规定执行。
5.12 氨基酸的测定
按GB/T 18246的规定执行。
5.13 卫生指标检验
按NY 5072的规定执行。
5.14 净含 量的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规则
6.1.1 批的组成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
6.1.2 抽样方法
按GB/T 14699.1的规定执行。
6.2 检验分类
6.2.1 出厂检验
6.2.1.1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中稳定性、水分、粗蛋白质、包装、标签。
6.2.1.2 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的质检部门进行。
6.2.1.3 规定: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超标不得复检),复检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不可出厂销售。
6.2.2 型式检验
6.2.2.1 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应对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签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项目为本标准技术指标中所有项 目。
6.2.2.2 型式检验周期:型式检验每六个月至少检验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正式生产后,工艺设备有较大改进时或主要设备进行大修时;
d) 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的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3 型式检验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或委托法定饲料质检机构进行。
6.2.2.4 判定:型式检验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超标不得复检),复检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
6.2.2.5 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停产,找出不合格原因,重新试生产后,再进行型式检验,全部技术指标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正式生产和销售。
6.3 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由质检部门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6.4 检验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应考虑分析允许误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T 18823的有关规定执行。
7、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
——销售产品的标签按GB 10648的规定执行;
——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 9969.1的规定,包装应随带产品说明书,以说明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具有防潮、防漏、抗拉性能;产品采用复合包装袋缝合包装,缝合应牢固,不得破损漏气;包装袋应清洁卫生、无污染。
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有毒物质污染;产品装卸时不能强烈摩擦、碰撞。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防止受潮,防止虫害、鼠害,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堆放。产品堆放时应加垫,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
7.5 保持期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从生产之日起,原包装产品保持期为7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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