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米来-小米 于 2015-5-13 09:02 编辑
渔药残留限量一般地说是指存在于 水产品中的残留药量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危害的含量。它是确定水产品安全、保护人类健康的一个重要标准。 根据残留的水平,可将残留限量分为 3类:
⑴零残留或零容许量 它是指药物的残留等于或小于方法的检测限。
⑵可忽略的容许量 即常说的微容许量,其残留量稍高于检测限而低于安全容许量。
⑶安全容许量 又称之为有限的容许量或法定的容许量,即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s, MRLs或MRL)。它是指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允许在食品中残留的最高量。其残留量比较高(甚至没有残留上限),但即使吃了含有此残留水平的水产品,也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MRL属于国家公布的强制性标准,决定了水产品的安全性和渔药的休药期。MRL 确定的依据是:确定残留组分,测定无作用剂量(NOAEL),进行危害性评估(安全系数),确定日许量(ADI)和接触情况调查(食物系数)。如果组织中含有多个残留组分,如原形药物和代谢产物,则制定 MRL时需考虑监控总残留(total residues)。MRL 可采用下式计算:MRL(mg/kg)=ADI(mg/kg/d)×平均体重(kg)/ 食物消费系数(kg/d) 。制定MRL还要考虑以下几点:
①药物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如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三致作用的药物,最高残留限量要求就应比较苛刻,而一般毒性较小、又不与人用药同源的药物,最高残留限量则可适当高些;
②残留药物(或其代谢产物)不会对人体内的有益菌群造成破坏,不会导致耐药菌株或耐药因子的产生;
③残留药物检测方法的灵敏度;
④国际上有关国家和组织所制定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⑤我国水产品生产和进出口的具体要求。
转自新编渔药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