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米来-小米 于 2015-5-16 08:49 编辑
1.渔药的不规范使用
⑴不遵守休药期
各种渔药对不同的水生动物都有不同的休药期。在休药期内,渔药通过代谢和排泄,在 水产动物体内的残留可降低至最高残留限量以下,以至在食用前可基本保证其安全。但目前水产 养殖者的“休药期”意识还比较薄弱,有时为了掩饰水产品上市前的临床症状,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上市前使用药物;或将休药期尚未结束的水产动物起捕上市;此外我国较多的渔药还缺乏休药期的规定,这也导致了人们对休药期的忽视。
⑵用药剂量、给药途径等不符规定
在用药剂量、给药途径等方面不符合用药规定,从而造成药物在体内的残留。如在水体中泼洒抗生素,在污染水体的同时也会使抗生素通过其它生物蓄积后被水生动物摄食,造成药物在水生动物体内的残留。又如药物的超剂量使用,就会使药物代谢、消除的时间延长,若按原休药期的规定操作,引起残留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当将盛过药物的容器用于贮藏饲料,或盛过药物的贮藏器没有充分清洗干净就用于拌和饲料,都会造成饲料加工或使用过程中药物的污染。
⑷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
为了获得有效的治愈率和花费较少的成本,有的养殖者使用对人体有危害甚至明令禁止的渔药,或使用无休药期规定的渔药,或使用渔用原料药等。由于这些药物或是容易蓄积,较微量的残留就会造成安全隐患,或是因为它们在水产动物体内的代谢情况尚不清楚,没有休药期的规定,若使用这些药物,极易造成残留,或是非制剂的原料药,容易导致水产动物吸收不完全,容易出现混和不匀的现象,导致残留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⑸ 未做用药记录。不做用药记录,往往是造成用药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也会导致使用过渔药的水产品未满休药期就上市。
⑹ 养殖用水中含有药物。使用这种被污染的水,极易引起药物残留。
2.管理不完善
渔药的生产、使用和销售须受药事法制约。如果审批或对上市后渔药监管不严格,就会出现诸如产品不标明主要成分,夸大用途,用法与用量不准确,一药多名和一名多药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商品渔药甚至没有批准文号等等,造成了假劣渔药的使用。
我国渔药管理一直归口于兽医部门,但水生动物与畜禽有很大的不同,使得在管理上出现较多漏洞和盲点。
3.技术规范和标准缺乏
由于我国水生动物药动学的研究起步较晚,各方面的研究还较欠缺,使得部分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限量及休药期的标准在制定时较为困难,只能借鉴国外标准或其它陆生动物的标准,而未能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水生动物的特点。
目前尚无较完善、合理的渔药临床应用技术规范,使得养殖者缺乏渔药正确使用的依据,监控部门没有秉公执法依据,因此较难规范养殖者的用药行为。
由于残留检测对仪器的要求很高,设备投资很大,目前对渔药残留的检测方法尚不健全,较多检测方法是借鉴人、兽药的检测方法或参考些方法,可比性、可靠性均较差。
4.未能形成有效的监控网络
目前国家级及省级渔药残留检测机构已基本建成,并投入了相应的工作,如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青岛),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江苏省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在水产品的质量抽样检测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然而我国渔药残留监控大多还集中在对水产品质量的抽查方面,如何从源头抓起,从生产、销售以及使用上全方位的监控尚有很多工作要做,这也是渔药残留产生的关键所在。此外我国对水产品安全科学慎密的预警以及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有效的反应等方面还不够完善。
转自新编渔药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