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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一直备受消费者关注,为实现水产品质量的源头可追溯,广东省出台了中国首部专门针对水产品标识管理的规章——《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文斌25日在此间举办的《细则》宣传日活动现场称,广东将禁销未加标识的水产品,明年底全省可望全面实现水产品标识化管理。
文斌介绍称,目前个别企业、个别养殖户使用违禁药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流通环节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也不令人十分满意,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产品缺乏标识,但由于鲜活水产品带水、品种多、游动、个体大小差别大、难以标识,以一般农产品的标识方法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广东省在《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出台了该细则。
据了解,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实施的该《细则》明确,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水产品,应当附加标识。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个人自产自销的水产品可以附加标识销售。
《细则》规定,广东省销售的水产品,除个人自产自销外都必须附加标识,标识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和生产者(销售者)及其地址、联系电话、质量等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等。消费者购买水产品时,发现没有标识或者违反《细则》规定的可向当地渔业等行政部门举报。
文斌称,推行水产品标识的时间表已经确定。明年春节前延伸到广东各地级以上城市及沿海县、区主要水产品批发市场,明年六月底前扩展所有建制镇以上农贸市场、超市,明年年底前覆盖规模化养殖场、种苗场,全面实现标识化管理。全省将在年底前进行一次大范围执法检查,对行政不作为行为和查处标识管理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看到今天这个新闻,对其中有几点疑惑:
1 这个执行的难度有多大?
2 文中有几句话有一点不明白:“个人自产自销的水产品可以附加标识销售。”“《细则》规定,广东省销售的水产品,除个人自产自销外都必须附加标识”。意思是不是说个人的水产品可加也可不加呢?没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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