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水宝宝 于 2010-7-29 08:13 编辑
7月29日讯,在ECFA中,大陆对台湾539项产品的降税是分三个阶段完成,并最终在第三阶段实现零关税,其中进口税率均以2009年进口税率为参照标准。第一阶段(早期收获计划的第一年),是针对539项产品中进口税率小于或等于5%、大于0%的这部分产品,这部分产品有72项,占降税总数的13.35%;第二阶段(早期收获计划的第二年),是针对539项产品中进口税率小于或等于7.5%、大于2.5%的这部分产品,这部分产品有437项,占降税总数的81.07%;第三阶段(早期收获计划的第三年),是针对539项产品中进口税率大于15%的这部分产品,这部分产品有30项,占降税总数的5.5%。第三个阶段实施后,539项产品均全部成为零关税产品。
大陆方面早期收获产品降税安排 | 2009年进口税率(X%) | 协议税率 | 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第1年 | 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第2年 | 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第3年 | 1 | 0<X≤5 | 0 | | | 2 | 5<X≤15 | 5 | 0 | | 3 | X>15 | 10 | 5 | 0 |
注: 1.2009年进口税率指大陆2009年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 2.《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如在上半年生效,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如在下半年生效,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3.早期收获计划产品的协议税率在该计划实施后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最多分3次降为零,第1年开始降税时间为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时,第2年、第3年的降税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 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降税安排有关的问题是它的生效问题,即从何时开始实施早期收获计划呢?与ECFA中其他内容的生效时间相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的生效取决于ECFA协议的生效,是一个附条件的生效安排。ECFA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这是ECFA生效的规定。ECFA一旦生效,就有了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为此,ECFA第七条规定,“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也就是说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将在ECFA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目前ECFA还没有生效。如果它在今天下半年能生效的话,明年1月1日就可以实施。如果明年上半年才生效的话,就要2011年7月1日才能实施了。ECFA表达的生效时间就是这个意思。 对此我们作一个假设:ECFA在今年(2010年)下半年生效。那么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将在ECFA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又根据ECFA附件1的规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如在上半年生效,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如在下半年生效,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那么,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时间为2011年1月1日。 ECFA只是确定了认定早期收获降税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的原则,至于根据这一原则,如何具体地去运用以及如何签发原产地证,这将有待于双方两会的再协商确定。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目前,ECFA还没有生效。根据第七条,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该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也就是说以2009年税则为基础的早期收获清单还需等双方的最终确认,各自要批准,并进行立法来实施。相信到时海关会发布相关的执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