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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污染海洋征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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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3 08:43: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猫扑石斑 于 2010-8-23 09:17 编辑

    近日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从今年起,山东对海洋生态污染损害行为征收补偿和赔偿资金,以保护和挽救近海生态。在资金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山东注重充实基层财力,确保县一级资金分成水平。
         海洋大省山东岸线长达3345公里,占全国六分之一;近海海域面积达15万平方公里,与陆地面积基本相当。近年来,随着海洋开发工程增多,山东部分近海区域污染较为严重,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有所减少。对此,这个省日前遵循“凡用海、必补偿”原则,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首创设立海洋生态补偿赔偿机制。
          据了解,山东省设立的这项补偿、赔偿机制注重财力向县级和基层倾斜。根据上述办法规定,山东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征缴后,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分成,除省级留成50%外,县级可分成35%,市级仅分成15%。省财政直接管理的县(市)与省级实行5:5资金分成,其所在市不参与分成。省级留成资金分别用于省本级和补助各市、县的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工作。
         同时,山东将海洋生态补偿、赔偿的部分权责下放市县。山东规定,对本辖区海洋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万元的,一般可以由设区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出赔偿要求。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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