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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特大制售“地沟油”案主犯被判无期

2013-6-3 08:57| 发布者: 一片云| 查看: 13138| 评论: 0|来自: 中国水产频道综合

摘要: 据新华社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31日在浙江省宁海县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柳立国等被告人特大制售“地沟油”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该起案件所涉及的“地沟油”制造于山东,销售于河南、河北、 ...

  中国水产频道报道,据新华社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31日在浙江省宁海县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柳立国等被告人特大制售“地沟油”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件涉及近亿元金额
  
  该起案件所涉及的“地沟油”制造于山东,销售于河南、河北、陕西等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并指定宁波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理查明,山东省平阴县籍被告人柳立国早年经营猪油加工厂,后成立了平阴县中兴脂肪酸甲酯厂、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转向餐厨废弃油(“地沟油”)回收再加工业务。2007年12月起至案发,柳立国利用餐厨废弃油生产劣质油脂并销售,销售金额近1亿元人民币。其中,销售给食用油经营户并最终流入工厂、学校、工地食堂及餐饮店、居民家庭的“地沟油”价值金额为926万余元,流入药品加工和饲料企业的“地沟油”价值金额为9065万余元。在柳立国招募下,其亲友鲁军、李树军、柳立海、于双迎、刘凡金、王波等被告人明知柳立国实施上述行为,仍受雇于柳立国,帮助采购、生产和运输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罪,分别判处主犯柳立国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
  
  法院驳回被告上诉
  
  柳立国等七被告人一审宣判后,以用餐厨废弃油加工的油脂并非有毒、有害,也非伪劣产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餐厨废弃油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柳立国等人明知购买方系食用油经销商,仍将用餐厨废弃油提炼的劣质油脂予以销售,并最终流向食用油市场,且明知下家购买其用餐厨废弃油提炼的劣质油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仍予销售,并最终流向药品加工和饲料等企业,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庭审现场
  
  7名被告辩称无罪
  
  信息时报讯据《法制晚报》报道,昨日庭审中,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主犯柳立国和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7年不等的其他6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做无罪辩护,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在一审当中对于检方分别指控这7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项罪名的指控于法无据,也就是说当时的法律环境并没有对地沟油做出一个非常明晰的界定,地沟油到底属不属于有毒有害的东西,成为本案最大的焦点。
  
  主犯柳立国称,一审判决中关于犯罪数额完全不正确,出入很大。另外,适用法律是事后法,对于所有被告人取证方面存在非法取证问题。“公诉机关起诉中,是两个罪名,但我公司只有一种行为,就是销售的是国家标准允许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我公司虽然没有化验,但这些都能符合国家标准。”
  
  “地沟油”案7人一审判决结果
  
  主犯柳立国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鲁军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李树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柳立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于双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刘凡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王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关键字】:特大制售 地沟油 主犯 被判无期 水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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