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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堵心啊 2015-6-5 0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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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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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制定印发了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这是我国首个海洋生态方面的补偿赔偿办法。 《办法》的颁布,对深入贯彻实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规划,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整治、恢复海洋生态,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 《办法》的出台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提供了重要依据
山东半岛海岸线3200多公里,浅海、滩涂面积居全国前列。近年来,随着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大,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用海持续升温,全省每年海域使用审批1000公顷左右,而且呈不断增长趋势。加之不可预测的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害和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根据测算,每50公顷用海 (以省审批用海权限为基准单位),按照用海期限20年计算,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1000公顷用海则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每年山东省因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赔偿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10件以上,应当缴纳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根据估算在1.5亿元以上。加之沿海电厂冷却循环水造成的卷吸效应带来的损害以及未经批准的围填海、未经批准的海上倾废等行为应当进行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数额十分巨大。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相关的赔偿、补偿办法和规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在主张赔偿和补偿要求时,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司法机关也因为缺少具体规定而难以裁决。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整治,恢复海洋生态,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切实体现了其制度设定上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的制定出台,为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向造成海洋生态损害和损失的企业和个人征收赔偿费和补偿费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必要保证,为蓝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合并制定制度规定,在全国尚属首创
山东省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合并一起制定制度规定,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办法》从2008年开始起草,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广东省、福建省等沿海地区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方面出台的相关规定。其间,赴有关市、县进行调研、座谈,在充分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召开专家座谈会,进行了座谈论证。该 《办法》的起草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提高认识,一步步走向成熟的过程。先是决定分两步走,先制定赔偿办法,再制定补偿办法,后来依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决定两步并作一步走,将两个 《办法》又合并为一个 《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办法》共7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界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提出主体和适用范围、赔偿费和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用途、损失补偿费的各级分成和减免、对赔偿费和补偿费征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等。
《办法》在15个方面实现了突破,建立了新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范围。规定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因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但是对单位和个人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造成损害、损失的赔偿和补偿,不在调整范围之内。
二是规定了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主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要求。
三是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评估方法。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金额,按照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四是规定了海洋污染事故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具体指:海上溢油污染;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先围后填的填海;未经批准的海洋倾废、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的海洋倾废;海上热污染;高浓度盐卤污染;未按照要求进行海上施工造成的污染;未按照要求进行水下作业造成的污染;其他海洋污染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行为的等8种行为。
五是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制度。海洋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省海洋与渔业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委托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
六是规定了对海洋污染损害案件分级提出赔偿要求。分别规定了哪些海洋污染损害案件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处置并提出赔偿要求,哪些由设区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赔偿要求,还规定其他县 (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污染提出赔偿的权限,由社区的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七是规定了凡用海、必补偿原则。海域使用、海水利用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应当包括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内容。
八是规定了不补偿、不审批原则。申请人不缴纳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相关审批程序。
九是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的减免。凡属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免缴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凡属减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按相同比例减缴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十是规定了赔偿费和补偿费管理和征收主体。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提出赔偿要求和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征收。
十一是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省、市、县三级分成比例。具体为:省级50%、市15%、县 (市、区)35%;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市)与省级实行5∶5分成,其所在市不参与分成。
十二是规定了赔偿费和补偿费征缴方式。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实行一次性征缴。
十三是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的用途。
十四是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使用管理制度。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的使用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
十五是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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