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2004)规定,渔药制剂要经过农业部的审批,才能进入市场,并规定兽(渔)药用户不得直接使用原料药。各国的组织设置不尽相同,大多隶属于兽药管理机构或与之相配合的渔药分支机构。 从表面上看渔药的审批机构非常重要,其实最重要的并非审批的机构,而是审批的理念。什么人审批并非关键,根据什么指导思想审批才是要害所在。渔药发展的过程已经作出说明。 从根本上讲,发展渔业生产不能牺牲人类的利益,渔药的审批也应遵循这一宗旨。国际社会的共识的是, 水产品中渔药的残留不能危及人类健康,例如抗生素及重金属的残留,在水产品中不允许高于规定的检测标准。一些在医学或兽医临床正在使用的常用药物、特别是刚刚开发的新药,不提倡开发作为渔药应用,有的国家明令禁止。一旦将这些药物普遍用作渔药,给药的动物及环境获得了前所未有与之相互作用更多机会,从而可能筛选出耐药微生物菌株或寄生虫虫株,导致环境的生态变化,致使原本对人类有效的药物失效。鱼类保健服从于人类保健的大局是理所当然的。 药物的审批在国外多有一套较严密的体系,美国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是其代表。FDA在允许渔用药品注册之前,规定须审定以下几方面: ⑴药物对人类安全性的各项指标。 ⑵药物作用于病原体的有效性。 ⑶药物作用于所有非病原生物的各种毒性。 ⑷药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⑸运用残留动力学建立的有关渔药的残留量及药物在体内的半衰期(指食用性鱼类使用的药物)。 渔药与人用药物及兽药一样,使用应该科学合理,必须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监督,不能像老百姓在市场上购买的食品那样随意处置。随着全民素质的提高及国际贸易信息的反馈,渔药的使用也日趋规范。抗微生物药如抗生素等,在国外为处方药,即没有兽(渔)医的处方,不能购买抗生素,从而在源头上杜绝了抗生素的滥用,我国的渔药的处方药问题也已提上议事日程。
转自新编渔药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