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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5070—2002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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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6-4 10:26: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



      标准号:NY5070—2002

      前 言


      本标准是对NY 5070 2001《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的修订。
      本标准修订主要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中兽药残留》(“Residue of Veterinary Drugs in Foods”)第二版第三卷(1995修订)和《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Codex Maximum Residue Limit For Veterinary Drugs in Foods”),同时根据我国水产品贸易情况参考了欧盟法规(EEC Regulation 2377/90.),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AD)法规[21CFRCh.I(4-1-01 Edition)Part 556 Tolerance for Residue of New Animal Drugs in Food]以及日本、加拿大、韩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并结合我国水产品养殖生产过程中渔药的使用情况。
      本标准保持了原标准的结构形式;在内容保留了原标准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删除了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中没有使用的药物,修订了氯霉素测定方法,增加了附录A、附录B,同时对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出入境检疫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德庆、李晓川、李兆新、冷凯良、林黎明、宜齐、吴建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NY 5070 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C/T 3303—1997  冻烤鳗
      SN/T 0197—1993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206—1993  出口活鳗鱼中噁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208—1993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530—1996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渔药残留  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
      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留。
      3.3 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MRL
      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主要指肉与皮或/和性腺)的该药(或标志残留物)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克/千克或毫克/千克)。

      4   要求

      4.1 渔药使用
      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渔药使用时按NY 5071的要求进行。
      4.2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见以下:
      (1)抗生素类-四环素类-金霉素(chlortetracycline),指标(MPL)100克/千克。
      (2)抗生素类-四环素类-土霉素(Oxytetracycline),指标(MPL)100克/千克。
      (3)抗生素类-四环素类-四环素(Tetracycline),指标(MPL)100克/千克。
      (4)抗生素类-氯霉素类-氯霉素(Tetracycline),指标(MPL)不得检出。
      (5)磺胺类及增效剂-磺胺嘧啶(Sulfadiazine)。
      (6)磺胺类及增效剂-磺胺甲基嘧啶(Sulfamerazine)。
      (7)磺胺类及增效剂-磺胺二甲基嘧啶(Sulfadimidine)。
      (8)磺胺类及增效剂-磺胺甲噁唑(sulfamethoxazole),指标(MPL)100(以总量计)克/千克。
      (9)磺胺类及增效剂-甲氧苄啶(Trimethoprim),指标(MPL)50克/千克。
      (10)喹诺酮类-噁喹酸(Oxilinic acid),指标(MPL)300克/千克。
      (11)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不得检出。
      (12)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不得检出。
      (13)己烯雌酚(Olaquindox),不得检出。

      5   检测方法

      5.1 金霉素、土霉素、四环霉
      金霉素测定按NY 5029—2001中附录B规定执行,土霉素、四环素按SC/T3303—1997中附录A规定执行。
      5.2 氯霉素
      氯霉素残留量的筛选测定方法按本标准中附录A执行,测定按NY 5029—2001中附录D(气相色谱法)的规定执行。
      5.3 磺胺类
      磺胺类中的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的测定按SC/T3303的规定执行,其他磺胺类按SN/T 0208的规定执行。
      5.4 噁喹酸
      噁喹酸的测定按SN/T0206的规定执行。
      5.5 呋喃唑酮
      呋喃唑酮的测定按SN/T0530的规定执行。
      5.6 己烯雌酚
      己烯雌酚残留量的筛选测定方法按本标准中附录B规定执行。
      5.7 喹乙醇
      喹乙醇的测定按SN/T0197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项目
      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项目进行。
      6.2 抽样
      6.2.1 组批规则
      同一水产养殖场内,在品种、养殖时间、养殖方式基本相同的养殖水产品为一批(同一养殖池,或多个养殖池);水产加工品按批号抽样,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2.2 抽样方法
      6.2.2.1 养殖水产品
      随机从各养殖池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取样量见以下:
      (1)生物数量500(尾、只)以内,取样量2(尾、只)。
      (2)生物数量500~1000(尾、只),取样量4(尾、只)。
      (3)生物数量1001~5000(尾、只),取样量10(尾、只)。
      (4)生物数量5001~10000(尾、只),取样量20(尾、只)。
      (5)生物数量≥10001(尾、只),取样量30(尾、只)。
      6.2.2.2 水产加工品
      每批抽取样本以箱为单位,100箱以内取3箱,以后每增加100箱(包括不足100箱)则抽1箱。
      按所取样本从每箱内各抽取样品不少于3件,每批取样量不少于10件。
      6.3 取样的样品的处理
      采集的样品应分成两等份,其中一份作为留样。从样本中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装入适当容器,并保证每份样品都能满足分析的要求;样品的处理按规定的方法进行,通过细切、绞肉机绞碎、缩分,使其混合均匀;鱼、虾、贝、藻等各类样品量不少于200克。各类样品的处理方法如下:
      a)鱼类:先将鱼体表面杂质洗净,去掉鳞、内脏,取肉(包括脊背和腹部)肉和皮一起绞碎,特殊要求除外。
      b)龟鳖类:去头、放出血液,取其肌肉包括裙边,绞碎后进行测定。
      c)虾类:洗净后,去头、壳,取其肌肉进行测定。
      d)贝类:鲜的、冷冻的牡蛎、蛤蜊等要把肉和体液调制均匀后进行分析测定。
      e)蟹:取肉和性腺进行测定。
      f)混匀的样品,如不及时分析,应置于清洁、密闭的玻璃容器,冰冻保存。
      6.4 判定规则
      按不同产品的要求所检的渔药残留各指标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各项指标中的极限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超过限量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经复检后所检指标仍不合格的产品则判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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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0-19 14:30: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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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楼主,全部收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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