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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兽医主管部门注册。
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业兽医注册的条件是:必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特别注意: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兽医资格证书发证之后两年内未完成注册的,将做过期作废处理!即,拿到2011年12月签发的首批渔医、助理渔医应在2013年12月之前完成注册,否则就是白考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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