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药的限制使用,主要体现在规定渔药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此外还有禁用渔药的规定。 这两方面的重要管理措施在渔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出于对食品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考虑, MRL评估为世界各国所重视。世界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派员组建,负责确定药物的MRL,并经该组织的食品兽药残留委员会(CCRVDF)作出进一步评价后公布。 欧盟规定,对几乎所有的兽药包括应用于 水产已数十年的知名化学药物,都要进行 MRL评价,此项工作已于1999年12月结束。 MRL评估的结果是将兽药分4个附录,分别为:有确定MRL的兽药、无需提交MRL的兽药(宠物用药)、暂定MRL的兽药及未确定MRL的兽药,最后一类已被禁止使用。 就用药的鱼类而言,鲑鳟鱼类是重要的食品动物,欧盟规定应提交各种药物用于此类鱼的完整的MRL资料,过去广泛使用的氯霉素及硝基呋喃类药物已明令禁用,其他各种兽(渔)药都将逐项审查是否可用。鲑鳟鱼的MRL标准亦可应用于其它无相应标准的鱼类。 美国的FDA兽药中心(CVM)负责动物药品的制造、经营和使用,CVM负责批准用于食品动物的药物种类,并确定药物残留允许量(tolerence)及休药期。美国目前实际批准使用的化药类渔药的种类少于欧盟。据1998年的统计,美国批准使用土霉素、MS-222等5种,欧盟批准使用噁喹酸、土霉素等19种。 在对允许使用的药物作出 MRL规定的同时,发达国家还公布了禁用的渔药名单。氯霉素在美国被禁用于食品动物,欧盟禁用于水生动物,日本禁用于鳗鱼及对虾。此外激素类、呋喃类也在禁用之列。 我国政府在渔药管理方面也已采取坚决措施,农业部于2003年4月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禁止氯霉素、孔雀绿等29种兽(渔)药用于食品动物,限制8种兽(渔)药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上述举措及时规范了渔药的发展,迈出了与国际接轨的一大步。 另一方面,为了推动渔药的研究与开发,准确地评价渔药的作用,我国农业部于2002年7月发布“渔药临床试验技术规范”,为渔药试验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若干原则规定,涉及动物试验的数量、内容、方法、结果评价等,有助于我国渔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转自新编渔药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