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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死哪去了 2014-10-24 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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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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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的海洋制度促进渔业健康发展
——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30周年
今年是我国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30周年。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公约,1994年正式生效,标志着国际海洋法制度的重大变革。公约建立的新的海洋管理制度,以及公约生效后国际社会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有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措施,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海洋渔业秩序和资源分配格局,对世界海洋渔业发展和国际渔业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业生产国,渔船最多、渔民最多,加之我国特殊的周边海洋环境,新的海洋制度对我国海洋渔业经济发展和渔业管理方式产生的影响重大而深远。公约生效后,各级政府和渔业部门积极应对挑战,努力推动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渔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海洋渔业平稳健康发展。
构建与周边有关国家的新型渔业关系
1996年5月我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8年6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开始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为了维护正常的海上渔业生产秩序,妥善处理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渔业关系,配合国家政治外交大局需要,我国相继与日本、韩国、越南签署了三个政府间渔业协定。其中,《中日渔业协定》于2000年6月1日生效,《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生效,《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从协定性质看,中日、中韩两个渔业协定是我国与日本和韩国尚未完成海域划界的情况下,就两国渔业问题做出的临时性安排,《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则是中越两国对北部湾海域进行划界的同时,就两国渔业问题做出的安排。三个协定都体现了公约精神,是以专属经济区制度为基础作出的渔业安排,是公约生效后我国海洋渔业发生的最重大变化。
三个协定签订后,各级政府和渔业部门积极适应新变化,为确保协定顺利实施做了大量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我国与日、韩、越三国分别设立了渔业联合委员会,双方每年定期举行会议,审议协定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协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双方相互入渔安排、协定水域渔业管理和资源养护等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在三个渔委会框架下,还分别建立了渔业资源专家组和渔业执法工作会谈机制,通过定期会晤,就协定水域渔业资源研究和维护海上作业秩序等问题进行磋商并开展合作。各地渔业部门还组织开展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培训、入渔渔船管理、协定水域巡航执法等工作,基本实现了渔业生产、渔民情绪和渔业管理方式的平稳过渡,保障了协定的平稳实施。
建立并实施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制度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使我国海洋渔业管理方式和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渔政执法任务明显增加。自1998年起,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农业部开始组织开展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履行对专属经济区海洋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保护我国渔民渔船的合法权利和生命财产安全、查处外国渔船侵渔行为、维护海上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其中,重点开展了南沙海域维权护渔、钓鱼岛海域常态化巡航、北部湾和西沙海域渔业监管、涉朝韩敏感海域制止越界捕捞、黄岩岛海域维权执法等任务。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自1994年起已连续18年坚持驻守南沙美济礁。为了执行联合国大会关于禁止公海流网捕鱼的决议,农业部自1994年起与美国开展公海执法合作,每年派渔政人员参加中美联合执法,派遣渔政船编队赴北太平洋公海巡航,在国际渔业执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共安排63艘渔政船开展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行动,完成巡航293航次,航程22万海里,登临检查渔船2628艘次,驱赶、查扣外籍侵渔渔船60艘次,现场成功解救我国被外国军警控制渔船32艘,掩护被追赶、挟持渔船脱离险情200多艘次。
大力促进远洋渔业发展和规范管理
按照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要求,以及公约有关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性渔业事务,推动与有关国家的渔业交流与合作,大力发展远洋渔业,开发利用公海和他国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自1985年开始,我国远洋渔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多、从弱到强,取得了长足发展。2011年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达116家,外派作业渔船1628艘,总产量、总产值分别达到115万吨、126亿元,运回国内自捕水产品63万吨。
作业海域从最初的几个西非国家近海发展到目前37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公海及南极海域,在海外建立了100多个代表处、合资企业和后勤补给基地,外派渔业船员和管理人员近4万人。远洋渔业产业规模和企业实力不断壮大,综合实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不断提高,成为我国外向型经济中的一支生力军,也使我国进入世界远洋渔业大国行列。
在远洋渔业生产发展的同时,针对远洋渔业专业性、国际性强,从业风险大的特点,积极适应新的国际海洋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则,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远洋渔业实施规范有效监管。根据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对远洋渔业实行准入审批、年度审查和行业自律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了以生产情况报告、标准化渔捞日志、渔船船位监测、派遣政府观察员、签发合法捕捞证明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管体系,对重点远洋渔业项目实施分类指导和管理,对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对远洋渔业的扶持政策,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远洋渔业政策扶持体系,对优化我国远洋渔业产业结构、提高装备水平、促进产业发展、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积极开展多边双边渔业交流合作
为适应外向型渔业发展要求,我们积极参与国际渔业管理活动。目前,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近30个国际或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和管理机制,几乎所有公海海域和重要渔业活动均由国际渔业管理组织进行管理。我国参加了四个区域金枪鱼渔业委员会、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南太平洋渔业管理组织和北太平洋渔业管理机制等7个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密切相关渔业管理组织,与10多个重要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积极参与有关管理制度、措施和规则的制定,拓展渔业发展空间,维护发展权利。目前,我国大洋性作业渔船数量达到850多艘,渔业产量约60万吨,作业海域遍布三大洋公海和南极海域,有效维护了海洋渔业权益和远洋渔业发展空间。
与此同时,积极发展双边渔业合作。我国过洋性远洋渔船的作业海域分布于亚洲、非洲、南美洲以及太平洋岛国等37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日益重视,我国与这些国家的入渔合作已从过去直接购买捕捞许可证的方式,逐步发展为在当地投资、建基地、建工厂的新型合作方式。农业部积极推进与有关国家政府间渔业合作关系,在促进我国渔业发展的同时实现与有关国家的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目前,已经与10多个国家签署了政府间渔业协定或部门间渔业合作协议。这不仅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稳定了渔业合作关系,而且扩大了对外影响力,提高了我国在非洲、太平洋、印度洋岛国中的地位,为服务外交大局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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