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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共同渔业政策改革方案不符外界期望

2011-10-7 15:13| 发布者: 聂晓| 查看: 31951| 评论: 0

欧盟执委会近日发表共同渔业政策(Common Fisheries Policy;CFP)改革计划,为未来20个月的改革之路揭开序幕。

欧盟境内食用之鱼类有60%系自世界各地进口,另根据评估,欧洲每4个鱼种便有3种为过渔,而欧盟渔船数目远大于资源永续利用的2-3倍。

WWF今年年初所作之独立民调显示,78%的欧洲公民支持改革CFP,以确保全欧洲的水产品系来自于永续经营的种群资源。

执委会的改革计划意在拯救欧洲渔业及确保渔业长期永续发展,目标于2015年前达到资源最大持续生产量(MSY),并将生态环境及预防措施列为渔业管理之最高指导方针,欧洲议会与27个会员国部长皆列为计划参与者。然而,WWF及Oceana等相关保育团体认为此计划未提供有效方案以解决迫在眉梢之资源枯竭问题及确保渔业永续发展,亦缺乏行动计划来执行既有的管理措施俾达成计划目标,且欧盟执委会更将此重责大任托付予欧洲议会。

WWF表示,越来越多的社会团体、企业与消费者关切欧盟渔业的管理不当,而CFP改革是千载难逢之机会以复育及养护欧洲渔业资源。Oceana则指出,乐观来看,此计划至少已明确地将渔业管理导向长期永续经营。但相较于几个月前执委会信誓旦旦将拯救海洋生态环境及复育渔业资源,此计划却缺少应有的解决方案,故欧洲议会与会员国现须承担起改革欧洲渔业管理之重责大任。

CFP改革计划虽明确指出,渔业资源的利用应以资源永续发展为前提,并列出实现永续发展的多年期管理计划,然而却缺少明确目标、措施、期限、应尽之责任及责任归属等重要因素。此外,该计划亦无明确之方针以减少过剩的欧洲船队,弃鱼之禁令也效率不彰,且对于各方利益关系人的参与及欧盟在国际渔业组织应扮演领头羊之角色等议题亦未符外界所期望。

WWF希望欧洲议会与会员国将渔业管理分权化,渔民、地方官员、科学家、企业及NGO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应被视为共同管理者,一起执行多年期管理计划,然此理念却未见于计划中。此外,该计划亦未着墨家计型渔业及占全欧洲渔业6成的地中海渔业相关问题。

经检视执委会的CFP改革计划,WWF与Oceana提出下列建议:

丢弃:欧盟渔业暨海洋事务委员会委员长曾强烈表示欲禁止丢弃行为,但CFP改革计划所提出之禁令纲要却漏洞百出。该禁令仅适用于少部分鱼种,忽略其它资源已枯竭却未受管理之种群。而执委会亦欲将小型及超出额度外鱼类供应市场,作为推动禁止丢弃行为之方法,WWF认为此举大错特错,系变相鼓励渔民无选择性地大肆捕捞,推广渔民使用选择性鱼具才是杜绝弃鱼的有效之道。

此外,Oceana认为上岸的混获鱼类(landed bycatch)对渔民恐为一大经济诱因,故该等渔获量不应进入市场交易,惟针对此点亦未建立管理机制。

可转让渔捞权(transferable fishing concessions):系以权利为基础之管理措施(Rights Based Management;RBM),目前多被用以处理船队过剩,惟对于如何预防渔业活动过度集中于少数特定渔船船队,或当未达保育目标应及时撤销转让权等相关措施,改革计划中尚付之阙如。是以,WWF虽仍支持RMB之运用,但主张应有广泛的管理机制,适用于不同渔业类别。WWF表示,欧洲渔业型态多样化,故解决渔捞能力过剩并无一体适用的方法。

再者,对于执委会欲透过设立长达15年未有任何限制的渔权市场交易以削减船队数量,Oceana认为此举仅解决经济问题,非为永续之道,且相关行政部门亦将就此卸责;WWF则认为「市场」不会自动解决此问题,应在有明确保育目标之前提下,给予渔民更多利益做为诱因,以提高管理强度。

鱼种管理:CFP改革计划未将74%欧盟船队捕捞之鱼种纳入管理,为确实打击过渔及渔业永续发展,Oceana表示应将所有商业性鱼种全面纳入管理。

生态环境与预防措施:虽然CFP改革计划依据海洋策略法案(Marine Strategy Framework Directive;MSFD),将生态环境与预防措施列为渔业管理的指导方针,惟MSFD之核心要素–于2020年前达到优良环境状况(good environmental status)及确保生态环境措施落实执行之机制–却未列入计划中。

下一阶段的CFP改革期限至2022年止,惟欧盟渔业暨海洋事务委员会委员长提出警告,若现阶段之CFP改革未见成效,届时欧洲仅有9%的渔业资源为永续之状况。

故WWF表示,此次CFP改革恐为挽救欧洲渔业之唯一机会。虽然执委会的改革计划亦有可取之处,但大多仍尚存侥幸心态。各国部长及欧洲议会会员实应展现出政治勇气,妥善经营永续渔业管理,否则日后需将共同承受资源枯竭之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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